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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19 18:36:10 制度 我要投稿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發(fā)生,建立完善公司應急救援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處置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3、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

        物料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管理,并向供應商索要“一書一簽”。

        倉儲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fā)放管理。

        生產技術部、倉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衛(wèi)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進行日常監(jiān)督和控制。

        使用單位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與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規(guī)、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5、內容及要求

        術語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huán)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界定,參照《危險化學品名錄》。

        毒害品:是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組織發(fā)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變化,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狀態(tài),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險化學品。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為一級毒害品(劇毒品)和二級毒害品(有毒品)。

        甲類物品:甲類物品是指閃點小于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氣中氧化、受撞擊、摩擦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等。

        乙類物品:乙類物品是指閃點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氣體,助燃氣體;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和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等。如冰醋酸、氨等。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運輸及裝卸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和運輸由物料管理部統一負責,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規(guī)定。

        采購危險化學品,應確保包裝物(桶、箱、瓶等)外部明顯位置張貼、懸掛或噴印規(guī)范的安全標簽,并向供應商索要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格式及要求,依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guī)定》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guī)定》。

        危險化學品運輸和轉移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guī),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xù);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方法;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遵守公司安全規(guī)定,服從倉儲人員管理,裝卸作業(yè)時,不得同時遠離罐車。

        采購人員(倉儲人員)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破損,安全標簽不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標志缺失的危險化學品貨物,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閥門密封不嚴的氣體鋼瓶(如氫氣、氨氣、氧氣、氯氣、氮氣、乙炔、硫化氫等鋼瓶)不得裝運、接收。

        遇濕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如金屬鈉等),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必要的隔熱降溫和防潮、遮雨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不得混裝其他物品、車廂不得載人;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干凈后,才能繼續(xù)裝運其他物品。

        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溶劑庫區(qū)或運載危險化學品時,排氣管必須裝配阻火器,運輸危險化學品罐車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在溶劑庫區(qū)附近必須提起拖地的接地鏈(線)。

        涉及罐車裝卸的溶劑庫區(qū)必須敷設可靠的靜電接地極,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前必須進行可靠的靜電接地;裝卸軟管保持完好,無裂紋、破損和老化現象,軟管材質應具耐腐蝕性并定期更換,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軟管應采用導靜電軟管。

        罐車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至指定位置停車,熄滅發(fā)動機,停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下應加固定塊;罐車停車位置通風良好,夏季有遮太陽光措施,防止暴曬;罐車司機等外來人員的手機等物品由罐區(qū)人員統一存放管理;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罐車裝卸前后均應靜置15分鐘后,方可進行檢測、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yè)應避開高溫時段,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期間10:00-16:00禁止甲類、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的裝卸、分裝等作業(yè);其他時段出現高溫(≥35℃)、雷雨、冰雹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分裝作業(yè)。

        裝卸和搬運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民工),必須經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上崗證才能作業(yè);人員要相對固定,并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需依照GMP管理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接收、儲存和發(fā)放管理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外包裝的初檢、取樣檢驗等程序,檢驗合格后必須及時登記入庫,不得隨處堆放。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理化特性分庫、分區(qū)、分類貯存,不得與其他物質混合儲存;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儲存。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qū)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并定期維護。

        庫房要求通風、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托盤墊放,放置整齊;堆垛不宜過高、過密并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風口。

        危險化學品庫房、罐區(qū)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以及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內容包括:危險品名稱、特性、危害、傷害救治、應急處理措施等。危險物質安全周知牌應與溶劑罐相對應,易于辨識。

        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危險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儲存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化學品,應該建立巡查、檢測制度,防止自燃、自爆。

        甲類、乙類易燃液體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使用單位應對阻火器和呼吸閥定期檢查維護,至少每季度清理一次,清理維護要有記錄。

        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破損、滲漏,應急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安全管理部報告。

        劇毒化學品要單獨儲存,雙人保管,具體參照公司《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危險場所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防爆等級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和照明等。

        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筑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防靜電保護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泄露檢測報警裝置。各使用單位負責以上裝置日常的'維護保養(yǎng),設備工程部負責對以上裝置按照《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guī)程》等國家相關標準定期組織檢測檢驗。爆炸危險環(huán)境場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可燃氣體檢測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嚴禁煙火;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規(guī)定,禁止穿戴尼龍等易產生靜電的衣物,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帽或類似物;應選用銅質檢修工具,嚴禁拋擲、摩擦、撞擊工具等物品。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輸送、轉移應充分考慮靜電安全:

        使用泵時應控制溶劑的流速,操作規(guī)程里應該有明確的規(guī)定;

        閥門、管道的靜電跨接線,要保持完整可靠;

        反應釜、儲罐進料管口應該延伸至底部,減少靜電產生;

        鐵桶應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開桶蓋時不能使用會產生火花的工具;

        現場殘余溶劑物料不得使用尼龍、合成纖維布摩擦易產生靜電的布料等來擦拭。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原則上要求專桶(罐)專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容器嚴禁前后混用;容器必須張貼(懸掛)介質標簽;桶(罐)裝有毒或易燃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及時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fā)或濺出傷人;嚴禁直接把危險化學品直接排至地面或下水道,應用合適容器盛裝后再處理。

        危險化學品領用時,領料量一般以當班用量為宜,車間原料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不得混放,應保持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對危險化學品領用安全,作如下規(guī)定:

        禁止使用自行車、電瓶車等工具裝載、轉移危險化學品,參與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的人員(包括駕駛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運輸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必須保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完好,無破損、無泄漏,包裝容器貼有明確的物料標簽;

        危險化學品裝載、轉移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物料禁配特性,嚴禁混裝、超載,并有固定、隔離、防傾倒、防碰撞等措施。

        氣瓶安全:

        氣瓶儲存應放置整齊,佩戴好瓶帽,空瓶、實瓶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確保減壓閥(專用)、瓶閥、壓力表等完好、無泄漏,使用后必須關閉瓶閥;

        氣瓶立放時應有防傾倒措施,嚴禁敲打、碰撞,乙炔氣瓶嚴禁臥放;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場合,管路上應配防止倒灌的裝置;

        氣瓶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瓶加熱,夏季防止暴曬;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余壓,且不低于,以防其他物質竄入。

        各單位做好日常應急管理,編制危險化學品火災、泄漏、中毒等現場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fā)生設備故障、危險化學品泄漏、工藝條件異常等情況,作業(yè)人員必須采取正確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

        嚴禁直接接觸毒害品,不準在儲存、使用場所飲食。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理

        各類生產(含科研)活動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產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生產(含科研)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裝桶、紙箱、瓶、以及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嚴加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廢棄的一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清理干凈后,由專人收集整理;最后由后勤事務部定期回收登記處理,具體按后勤事務部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對于廢棄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及其包裝物(桶、紙箱、瓶等),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單獨存放,再由物料管理部負責聯系供貨方進行回收登記處理;供貨方不能回收處理的,由安全環(huán)保部環(huán)保二班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對于廢棄的有機溶劑,各單位要確保標簽完整,對于濃度高于10%的統一集中到公司溶劑庫,聯系危險化學品回收公司處理;濃度低于10%的集中到由安全環(huán)保部環(huán)保站回收登記,集中處理,按物料性質確定處理方法,處理費用計入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生產成本。

        危險物品的使用記錄

        危險物品的儲存、消耗和廢棄數量,應由危險物品供應、倉儲、使用等相應單位負責人認真核對后,記錄在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上,放射性物質和劇毒品、感染性物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品應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6.附則

        對于違反本制度相關規(guī)定且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處以500-5000元罰款和100-1000元罰款。

        所引用國家法規(guī)、標準及公司制度的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2

        1、倉庫必須制訂危險化學品入庫驗收質量標準,報質量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2、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產品入庫時,保管員按產品入庫驗收質量標準對產品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產品......

        1、倉庫必須制訂危險化學品入庫驗收質量標準,報質量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2、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產品入庫時,保管員按產品入庫驗收質量標準對產品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安全技說明書、安全標簽、產品合格證、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產品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產品,退回生產車間。

        3、外購的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按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危險化學品質量標準對物品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貨源、生產規(guī)格、技說明書、安全標簽、產品合格證質量、數量、包裝要求、有無泄漏,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物品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作退貨處理。

        4、對于包裝破損、包裝泄漏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經過安全處理,并作退貨處理。

        5、危險化學品驗收檢查根據物品的性質、批量、包裝情況確定。保管員負責對化學品的包裝、外觀質量和數量的驗收。對物品的質量檢驗,由質量檢驗部門再次進行,由保管員電話通知質量檢驗部門派人到庫房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保障全市中小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和教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安徽省公安廳、教育廳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指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具有強腐蝕性、剌激性、放射性及毒性、易制毒、易制爆、劇毒性的物質(以下簡稱危險品)。

        第三條:危險品安全管理是校園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要把危險品管理列入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考核,建立危險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

        第四條:負責危險品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責任人應掌握與危險品相關的法規(guī)和政策,熟悉危險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要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yè)務熟悉的教學、實驗人員負責危險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保管、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六條:定期對涉及危險品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等的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知識的學習,掌握滅火器材的正確使用,萬一發(fā)生火警時,能采取應急措施。

        第七條:建立、完善并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的采購、運輸、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檢查等制度。

        第八條:采購管理

        1、危險品的采購由學校相關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學需求,提出采購計劃。安排計劃時應嚴格控制采購量。采購計劃應由教研組組長審核,報請學校領導批準,經學校領導審查并簽署同意采購后方可進行采購。

        2、一般情況購買危險品應向市教體局提出采購計劃,由裝備管理部門統一向合法的經營單位依法采購(每年度一次)。

        3、學校因特殊情況臨時需要少量的危險品可自行采購,但必須到合法的經營單位依法采購,并及時向教體局報告。

        第九條:運輸管理

        1、危險品運輸途中必須有專人負責,并縮短運輸時間,防止丟失、被盜。

        2、危險品運輸必須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保證運輸安全,有必須的安全預防措施。

        第十條:入庫管理

        1、危險品交接時必須現場驗收清點數量、規(guī)格,發(fā)現缺少、破損等,及時處理,辦理交接記錄并備案

        2、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

        3、入庫驗收應按照危險品登記表中的欄目詳細記錄,采購人員、實驗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現場簽字。

        4、在驗收中發(fā)現危險品缺少、破損的,應雙人清點登記,報單位領導批準并加蓋公章后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并及時向教體局報告。

        第十一條:儲存與使用管理

        1、學校應建立危險品賬冊,從購進、人庫、領用、使用、處理都必須及時、準確作好記錄,做到賬物、賬賬相符。

        2、儲存危險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雙鎖保管。庫存藥品必須按其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化學性質不同,分類保管。

        3、有安全防火、防盜措施與實施。禁止攜帶火種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藥品室。

        4、學校應將危險品與普通藥品分開存放(建立單獨的保管室或專門的保管柜)。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危險品做經常性檢查。藥品柜、櫥門上應貼有櫥簽,藥品容器上應有標簽,所有標簽均應寫明藥品的類別、名稱、純度等級、數量及購入日期,標簽應保持字跡清晰。確保藥品容器的密封性。

        5、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將危險品分類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保管,放在不為外人輕易獲取的地方。嚴格保管好各類化學危險品,做到人離門鎖。危險品的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五雙制度”,即“雙人收發(fā)、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雙人記賬。

        6、任課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單”,交教研組長或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向管理員按所需數量領取。領用之危險品在應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課老師繳還實驗室,并在原領用單上注明繳還藥品的'數量。

        7、使用危險品的教師及實驗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guī)程,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8、危險品發(fā)現丟失、被盜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教育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

        9、存放危險品的地方嚴禁非保管人員人內,室內嚴禁吸煙。

        10、室內配有滅火設備,并注意經常檢查,如果失效要及時更換。

        11、不得在藥品室內做任何實驗。

        第十二條:銷毀與報損管理

        1、實驗后的危險品廢液或殘渣等應集中存放,由學;瘜W教師定期安全處理和銷毀。在處理過程中盡量減少對環(huán)境的污染。

        2、銷毀過期、破損的危險品,應在學校領導、實驗教師等有關人員監(jiān)督下進行,并對銷毀情況進行詳細登記。

        3、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產生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妥善處理。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4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為易燃液體(有機溶劑、樹脂、溶劑型涂料成品、溶劑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體(硝化棉)、有機過氧化物(白水)。

        1、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yè)知識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倉庫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安全防護用品。

        3、進入倉庫人員穿戴必須符合公司相關要求。

        4、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應先開啟排氣扇對倉庫強制通風不低于30分鐘。

        6、人員進入倉庫前,應先通過倉庫門口的靜電釋放裝置釋放人體靜電。

        7、除叉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叉車,應采取防火措施。

        8、貨品入庫應嚴格按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執(zhí)行,并進行檢查驗收,當貨品性質未確定時,不得入庫。

        9、裝卸搬運貨品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10、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滲漏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qū)域進行處理。

        12、貨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應存放于托盤上。

        13、庫房周圍無雜草和易燃物,庫房內應經常打掃,無漏撒物料,保持清潔衛(wèi)生。

        14、倉庫內應設溫濕度計,并每日進行檢查和記錄,當溫濕度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糾正。各類貨品適宜存放溫度和相對濕度按附表一執(zhí)行。

        15、貨物堆垛高度不得超過3米,若存放貨品本身有具體要求的,按要求執(zhí)行。

        16、堆垛貨品存放距離按附表二執(zhí)行。

        17、庫管員每日應對貨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貨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暢通、有無泄漏或滲漏現象等,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匯報。

        18、庫房內禁止分、改裝,開桶、驗收和質量檢查等需在庫房外進行。

        19、各貨品的儲存應據其性能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庫存放。

        20、各貨品的儲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相應的其他規(guī)章制度。

        21、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yè)生產企業(yè)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fā)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fā)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fā)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fā)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jiān)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

        (四)環(huán)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tài)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jiān)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jiān)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

        (六)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y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并監(jiān)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yè)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fā)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fā)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guī)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guī)劃適當區(qū)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fā)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qū)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一)居民區(qū)、商業(yè)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qū)域;

        (二)學校、醫(y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qū);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guī)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yè)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畜牧區(qū)、漁業(yè)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qū)和自然保護區(qū);

        (七)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qū)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jiān)督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發(fā)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fā)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fā)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guī)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yè)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yè)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huán)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yè)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yè)務人員經過專業(yè)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fā)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生產、科研、醫(y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guī)定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yè)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fā)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yè)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jiān)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guī)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huán)境保護、公安、質檢、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huán)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qū)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jiān)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qū)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jiān)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信息,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fā)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fā)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guī)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guī)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yè)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發(fā)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fā)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tài)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guī)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fā)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fā)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轉產、停產、停業(yè)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guī)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xù),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jiān)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huán)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yè)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jiān)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zhèn)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guī)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本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6

        一、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權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guī)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工商部門即要依據《安全生產法》,也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二、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審批權

        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審批并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并監(jiān)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三、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yè)的查處權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浥鷾驶蛘呶唇浌ど痰怯涀,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ǘ┪慈〉梦kU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ㄈ┪唇泴彶榕鷾剩kU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本條的內容有些歸工商,有些歸其他部門。比如,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主管部門從其規(guī)定,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經營行為歸工商管轄,因為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jiān)管,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工商是主要的監(jiān)管部門)

        四、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yè)的處罰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再重復。

        2、《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fā)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fā)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fā)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未依法取得批準”的情形包含無證、無照經營,被吊證、吊照后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工商部門屬于“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知道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3、《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痹摲ǖ诰攀鶙l解釋了危險物品包含危險化學品,該法條指出“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所以就同一事項法律有規(guī)定的應該依據法律規(guī)定(依據上位法)。

        4、《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從該條規(guī)定我們看出:(1)工商部門是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可以決定《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也規(guī)定了工商部門是對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3)“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是對執(zhí)罰機關的規(guī)定,不是對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的規(guī)定。法律沒有說在罰則上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法規(guī),那么,應該依據法律(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綜上,工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履行監(jiān)管職責,在對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首先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同時,對于其他法律法規(guī)(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沒收、無害化處理等有規(guī)定的,還要依據相關法規(guī)進一步采取措施。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7

        一、目的

        本標準規(guī)定了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等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報廢處理過程的安全管理。

        三、術語和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家20xx版《危險化學品目錄》所規(guī)定的化學品。

        四、程序

        1、危險化學品及原料的采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采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guī)定統一辦理。

        2、使用車間和部門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質名稱、數量、規(guī)格上報生產部,生產部根據庫存情況,報采購部進行采購。

        3、物質采購進廠后倉庫人員根據物資進廠清檢單,并要求中心化驗員化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庫。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guī),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xù),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人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以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3、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且要有一定業(yè)務知識的固定人員來擔任。

        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后,才能繼續(xù)裝運其它劇毒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種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域時,排氣管應帶上阻火器。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制定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質混合存放,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頭、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

        4、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5、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焙蛧栏褡袷亍拔咫p”制度(“四無一!奔盁o被盜、無丟失、無違章、無事故、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堅持規(guī)范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fā)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zhí)行。

        7、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8、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切斷電源。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yè)場所。

        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并不得在危險化學場所飲食。

        3、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藥品,以備應急之用。

        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yè)。

        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fā)性毒品時,必須裝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fā)或濺出傷人,并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huán)部聯系協同解決。

        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huán)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設備發(fā)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危險化學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應立即處理回收。

        9、危險化學品使用后廢渣、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zhí)行環(huán)保規(guī)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huán)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huán)部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須嚴格管理,有能力、資質處理則自行消毒處理,并有專人負責處理,沒有處理能力的,則要交與生產或銷售廠家回收處理。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處理。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行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jiān)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huán)保、衛(wèi)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yè)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yè)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yè)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yè);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guī)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jiān)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f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f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fā)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yè)的`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jiān)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huán)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jiān)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huán)境危害性鑒定和環(huán)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huán)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huán)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huán)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huán)境污染事故和生態(tài)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huán)境監(jiān)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jiān)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yè)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wèi)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y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fā)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fā)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yè)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9

        為了積極應對課堂化學品可能對師生傷害事件的發(fā)生,有序地組織開展搶救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控制事故擴大。特制定“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

        科學實驗經常接觸到各種化學試劑,在操作過程中常伴有各種氣體、蒸氣、煙霧和粉塵等生成。這些化學試劑和反應生成物有不少是可燃的、有毒的、有腐蝕性的或是易爆炸的。實驗儀器很多是玻璃制成的,實驗過程中又經常使用燈火或其它熱源加熱,容易發(fā)生如失火、爆炸、觸電、割傷、燒傷和中毒等事故。為確?茖W實驗室的安全,現將它們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分述如下:

        第一條幾種傷害發(fā)生的原因、預防措施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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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生原因:

        1、點燃的酒精燈碰翻或酒精噴燈使用不當。

        2、可燃物質如汽油、酒精、乙醚、苯、丙酮、氫氣、乙炔等因接觸火焰或處在較高溫度下著火燃燒。

        3、能自燃的物質如白磷等由于接觸空氣或長時間氧化作用而燃燒。

        4、化學反應引起的燃燒或爆炸。

        5、電路故障

        預防措施:

        1、易燃物和強氧化劑分開放置。

        2、進行加熱或燃燒實驗時,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

        3、使用易揮發(fā)的可燃物質,實驗裝置要嚴密不漏氣,嚴禁在燃燒的火焰附近轉移或添加易燃溶劑。

        4、使用酒精噴燈前應先檢查盛酒精的筒有無酒精外漏,酒精蒸氣出口處有無局部阻塞。

        5、易揮發(fā)的可燃性廢液只能傾入水槽,并立刻用水沖去?扇紡U物如浸過可燃性液體的濾紙、棉花等,不得倒入廢物箱內,及時在露天燒去。不得把燃著的或帶有火星的火柴梗投入廢物箱內。

        6、實驗室內嚴禁吸煙。

        7、實驗室內經常備有砂桶、滅火器等防火器材。

        9、實驗結束離開實驗室前,仔細檢查酒精燈是否熄滅,電源是否關閉。

        處理方法:

        1、迅速移走一切可燃物,切斷電源,關閉通風器,防止火勢蔓延。

        2、如果是酒精等有機溶劑潑灑在桌面上著火燃燒,用濕抹布、砂子蓋滅,或用滅火器撲滅。如果衣服著火,立即用濕布蒙蓋,使之與空氣隔絕而熄滅。衣服的燃燒面積較大,可躺在地上打滾,使火焰不致向上燒著頭部,同時也可使火熄滅。

        3、撲滅化學藥品、試劑造成的失火要注意以下事項:

        (1)比水輕的有機溶劑(如苯、石油烴類、醚等)著火,切勿用水撲救,對于這些物質的燃燒用細砂覆蓋或用泡沫滅火器撲滅。

        (2)比水重且不溶于水的有機溶劑(如二硫化碳)著火,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3)與水發(fā)生劇烈作用的化學藥品著火,如金屬鉀、鈉、鎂、鋁粉、電石、三氯化磷、五氯化磷、過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等切勿用水撲救。這些物質小范圍的.燃燒可用細砂覆蓋,使之與空氣隔絕而熄滅。若燃燒范圍較大時,應用干粉滅火機撲救。

        (4)如果在燒杯、蒸發(fā)皿或其它容器中著火時,可用玻璃板、磁板、金屬板甚至木板覆蓋,通常即可使火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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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生原因:

        1、點燃未經檢驗純度的氫氣、乙烯、乙炔等氣體,或在檢驗純度時疏忽而引起爆炸。

        2、儀器裝置錯誤,在加熱過程中形成密閉系統,或操作大意,冷水流入灼熱的容器。

        3、某些固體試劑混和后研磨發(fā)生劇烈化學反應,如誤把紅磷和氯酸鉀混和后進行研磨。

        4、氣體通路發(fā)生堵塞故障。

        5、在密閉容器里加熱易揮發(fā)的有機試劑,如乙醚。

        6、減壓試驗時使用薄壁玻璃容器,或造成壓力突變。

        預防措施:

        1、在點燃氫氣、乙烯或乙炔等可燃性氣體前,必須檢驗它的純度。這些氣體的發(fā)生器應遠離燈火。

        2、固體試劑應分別研磨。

        3、蒸餾時,儀器系統不可完全密閉。使用氣體時,應嚴防氣體發(fā)生器或導氣管堵塞。

        4、在減壓蒸餾時,不可用平底或薄壁燒瓶,所用橡皮塞也不宜太小,否則易被抽入瓶內或冷凝器內,造成壓力的突然變化而引起爆炸。操作完畢后,應待瓶內液體冷到室溫,小心放入空氣后,再拆除儀器。

        5、對在反應過程中估計會有爆炸危險的,則使用防護屏和護目鏡。

        6、長期靜置或加熱的銀氨絡鹽溶液是一種強爆炸性物質(存在AgN3疊氮化銀),因此不長期放置銀氨溶液。加熱或混和這種溶液時,必須十分小心。萬一發(fā)生爆炸,如伴有失火,則按照(一)所述方法處理。如有人身傷害應送醫(yī)院治療。遇到大量出血,應先止血。

        (三)防中毒

        發(fā)生原因:

        1、接觸了有毒物質或吸入有毒氣體。

        2、對有些試劑的性質不夠了解,處理不當。如黃血鹽本身無毒性,但若與酸作用,就會分解出劇毒的氰化氫氣體。

        3、制備有毒氣體的裝置不合理或操作不熟練。

        預防措施:

        1、一切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必要時戴上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2、有毒藥品應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和規(guī)定的限量使用。

        3、使用氣體吸收劑來防止有毒氣體污染空氣,如氯氣可以通過氫氧化鈉溶液或活性炭吸收。

        4、有毒的廢物、廢液要倒在專設的廢液桶里,由實驗員經過消毒處理后再酌情處理。

        5、禁止在實驗室內飲食或利用實驗器具貯存食品,餐具不能帶進實驗室。

        6、手上如沾到藥品,應用肥皂和冷水洗除,不宜用熱水洗,也不可用有機溶劑洗手。

        7、皮膚上有破傷,不能接觸有毒物質。

        8、處理液溴、氯化氫、氯氣、氰化物、甲醇、氯仿、四氯化碳、苯、硝基化合物、苯胺、酚類等藥品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必要時,可戴防護目鏡和橡皮手套。

        9、實驗室經常注意通風,即使在冬季,也適時通風。

        萬一發(fā)生中毒,一般的急救方法如下:

        1、吸入氯氣、溴蒸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時,會引起頭暈、乏力、呼吸弛緩等感覺,應該立即離開實驗室,轉移到空氣新鮮的地方。對吸入氯氣、溴蒸氣的,可嗅聞由等體積酒精和10%氨水的混和液的蒸氣來解毒。

        2、誤吞毒物,常用的急救方法是給中毒者先服催吐劑,如肥皂水、芥末和水或給以面粉和水、雞蛋白、牛奶和食用油等緩和刺激,然后用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嘔吐。對磷中毒的人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的硫酸銅溶液加入一杯溫水內服,以促使嘔吐,然后送醫(yī)院治療。

        3、有毒物質落在皮膚上,要立即用棉花或紗布擦掉,除白磷燒傷外,其余的均可以用大量水沖洗。如果皮膚已有破傷或毒物落入眼睛內,經水沖洗后,要立即送醫(yī)院治療。

        (四)防觸電

        實驗室內觸電的發(fā)生可能由于儀器外殼漏電、操作不當或對某些電器裝置沒有事先采取安全措施。為了預防觸電,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實驗室內一切電氣裝置都裝著三相插頭、插座、開關,電線全部是暗線。

        2、電器設備的外殼如有破損都及時修復。

        3、不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設備。

        萬一發(fā)生觸電事故,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切斷電源。如果不能切斷電源時,要用木棍挑開電線或戴上絕緣橡皮手套等,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2、把觸電者迅速轉移到適當的地方,解開衣服,使其全身舒展。必要時,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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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燒傷是由灼熱的液體、固體、氣體、化學物質或電熱等引起的損傷。為了預防燒傷,實驗時嚴防過熱的物體與身體任何部分接觸。

        燒傷的傷勢一般是按燒傷深度不同分為三度,燒傷的急救辦法應根據各度傷勢分別處理。

        一度燒傷:只損傷表皮,皮膚呈紅斑,微痛,微腫,無水泡,感覺過敏。如被化學藥品燒傷,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除去殘留在創(chuàng)面上的化學物質,并用冷水浸沐傷處,以減輕疼痛,最后用1∶1000“新潔而滅”消毒,保護創(chuàng)面不受感染。

        二度燒傷:損傷表皮及真皮層,皮膚起水泡,疼痛,水腫明顯。創(chuàng)面如污染嚴重,先用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再以1∶1000“新潔而滅”消毒,不要挑破水泡,用消毒紗布輕輕包扎好,請醫(yī)生治療。

        三度燒傷:損傷皮膚全層、皮下組織、肌肉、骨骼,創(chuàng)面呈灰白色或焦黃色,無水泡,不痛,感覺消失。在送醫(yī)院前,主要防止感染和休克,可用消毒紗布輕輕包扎好,給傷者保暖,必要時注射*以止痛。

        割傷是由于使用玻璃儀器、銳器等不當造成的。預防割傷要求注意以下幾點:

        1、折斷較粗的玻璃管時必須用布包好后再用力。玻璃管或棒的兩端都燒熔或磨鈍使之圓滑。

        2、玻璃管插入橡皮管或橡皮塞內時,要握住距橡皮管或橡皮塞的近端,邊旋轉邊插入,為了易于插入,玻璃管用水潤濕一下。

        3、裝置或拆卸儀器時,要防止儀器損壞而引起割傷。使用玻璃儀器前要檢查,防止有暗損的儀器割傷手指。使用銳器如小刀、等工具都要求小心操作。

        一般傷害的救護措施是:

        1、割傷:如有玻璃碎屑混入傷口的,能自行取出的,必須立即取出,無碎玻屑的,可在傷口上搽紅藥水或龍膽紫藥水,再用紗布包扎。

        2、燙傷:傷口上搽燙傷藥膏,注意不要把燙傷引起的水泡弄破,也不要用凡士林或油脂涂傷口。

        3、被強酸腐蝕: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碳酸鈉或碳酸氫鈉溶液沖洗。

        4、被濃堿腐蝕: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醋酸溶液或硼酸溶液沖洗。

        5、被液溴腐蝕:立即用苯或甘油洗滌傷處,再用水沖洗。

        6、被磷灼傷:用硝酸銀溶液或硫酸銅溶液或高錳酸鉀溶液洗傷處,再行包扎。切勿用水沖洗。

        7、被石炭酸腐蝕:用大量水沖洗,再用4體積酒精(10%)和1體積三氯化鐵(1N)的混和液沖洗。

        實驗室里備有救護藥箱,在實驗室的固定處放置。箱內貯放下列用品:

        1、消毒紗布、消毒繃帶、消毒藥棉、膠布、剪刀、量杯、洗眼杯等。

        2、碘酒(5~10%的碘片加入少量碘化鉀的酒精溶液)、紅汞水(2%)或龍膽紫藥水(供外傷用)。注意:紅汞與碘酒不能合用。

        3、治燙傷的軟膏、消炎粉、甘油、醫(yī)用酒精、凡士林等。

        4、硼酸(2%的水溶液)。

        5、醋酸(2%的水溶液)。

        6、碳酸鈉或碳酸氫鈉(3%的水溶液)。

        7、過氧化氫(雙氧水,3%的水溶液)

        8、硫酸銅(5%)溶液或硝酸銀(1%)溶液。

        9、高錳酸鉀晶體,用時溶于水制成溶液。

        第二條成立龍頭小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z

        副組長:副校長zz

        組員:z

        第三條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學校各部門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進行處置,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及時準確報告市教育局有關部門。學校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為最高指揮機構。

        2、根據突發(fā)事件的情況,學校統一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

        3、在本學校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等,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4、有危及學校和人員險情時,及時溝通情況并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5、配合市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做好穩(wěn)定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7、向上級領導部門報告突發(fā)事件的原因、責任、結果及處理意見。

        第四條學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學校行政辦公室和教導處處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突發(fā)事件的信息情況收集和報告工作、承辦具體處置事宜。

        2、負責檢查和監(jiān)督應急救援物資、設備人員準備情況,指導、監(jiān)督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

        3、牽頭負責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4、協助市有關部門對突發(fā)事件進行勘察、取證工作。

        第五條突發(fā)事件報告應急救援程序

        1、一旦發(fā)生突發(fā)事件,目擊者或當事人立即向單位突發(fā)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報告情況,工作組立即向市教育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

        2、突發(fā)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按突發(fā)事件報告應急救援流程圖示進行處置。

        3、突發(fā)事件報告應急救援流程圖

        突發(fā)事件(目擊者、當事者)

        120 ←本單位應急救援

        人員工作小組→教育局應急救援

        領導小組

        控制事態(tài)

        保護現場組織搶救疏導人員

        傷員送往醫(yī)院車輛物資保證

        調查了解事件及死傷人員情況

        事故簡況

        事故善后工作←事故發(fā)生單位救援工作組→事故調查

        市教育局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第六條突發(fā)事件現場的保護及具體措施

        1、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學校領導小組和工作組相關工作人員力爭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組織救援。

        2、事件發(fā)生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財產、疏散(導)人員。

        3、詳細記錄案情,繪制事件現場圖,進行現場拍照。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等。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0

        根據《關于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化學實驗室管理,化學實驗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柜進行保管。

        2、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專人專庫雙鎖管理,保管員應忠于職責,認真細致,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guī)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fā)生。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于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4、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入庫,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須有準確詳細的記錄,使用后剩余部分應及時歸還。做到帳物相符。

        5、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整理,要求管理人員每月清點危險化學品一次,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6、危險化學品的范圍見國家化學藥品及化學試劑目錄。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1

        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崗位安全操作法,下同)的編制,應根據生產產品的原料、輔料、中間產品性質、生產工藝操作指標、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危險特性、安全措施等要求編寫該產品生產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作為產品安全生產的操作依據。同時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資料發(fā)放管理,定期修訂完善。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管理規(guī)定

        編寫要點如下:

        1、明確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編寫及審批程序。

        2、明確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發(fā)放的要求。

        3、明確對生產管理和操作人員要進行相關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培訓及人員資質的要求。

        4、明確對各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審定、修改或補充完善的要求。

        (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一般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編寫要點如下:

        1.1明確崗位或工序的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和產品的物化性質、質量規(guī)格,指標要求,特別是安全指標的要求。

        1.2明確崗位工藝技術指標及操作參數,如物料配比、成分、溫度、壓力、流量等指標。

        1.3明確標出帶有控制點的生產工藝流程圖。

        1.4明確闡述生產原理及工藝流程。

        1.5明確生產設備,裝置的規(guī)格、型號、尺寸、能力等。

        1.6明確職業(yè)衛(wèi)生、勞動防護和勞動環(huán)境的安全規(guī)定。

        1.7明確生產開車操作程序,注意事項及安全措施。

        1.8明確生產運行操作(含設備、設施)、維護和巡回檢查方法。

        1.9明確停車、緊急停車、異常情況應急處理的操作程序和處置方法。

        1.10明確崗位操作應急預案的要求。

        1.11附則(應急救治、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人身傷害事故的現場急救等)。

        2、特殊情況下的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鑒于化工生產過程中有幾個環(huán)節(jié)存在較大的危險性,并具有普遍性。因此,將以下化工生產過程中的幾種情況(正常運行、開停車、緊急停車、檢修)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重點提出來,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在保證安全生產前提下進行增加或刪減。另外,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等生產工藝過程除應滿足化工行業(yè)一般的安全管理要求外,還應執(zhí)行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中對該生產工藝的相關要求。

        2.1正常生產運行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編寫要點如下:

        2.1.1明確崗位操作人員的崗位任務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

        2.1.2明確各項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的要求:

        2.1.2.1明確對檢驗規(guī)程(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及產品)的要求。

        2.1.2.2明確生產裝置的定期維護、保養(yǎng)和關鍵管道、閥門、設備等更換周期的要求。

        2.1.2.3明確儀器、儀表定期檢查、校準的要求。

        2.1.2.4明確裝置運行中跑、冒、滴、漏的安全、環(huán)保處置的要求。

        2.1.2.5明確安全防護裝置(安全附件、連鎖及報警裝置等)維護保養(yǎng)及定期檢測、檢驗的要求。

        2.1.2.6明確受壓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2.1.2.7明確消防器材管理要求。

        2.1.3明確操作記錄管理要求。

        2.1.4明確對操作人員的要求(嚴禁脫崗、串崗、睡崗和做與生產無關的事等)。

        2.1.5明確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下的管理要求。

        2.2開、停車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編寫要點如下:

        2.2.1明確編寫開、停車方案的要求(時間、進度、實施方案、職責及責任人員等)。

        2.2.2明確崗位人員培訓的要求(三級安全教育、新工藝培訓等)。

        2.2.3明確原料、輔料、中間產品和產品的管理要求(檢驗、存放、使用等)。

        2.2.4明確裝置周邊環(huán)境的要求(主要交通干道通暢、臨時裝置拆除、裝置內外場地平整清潔等)。

        2.2.5明確生產裝置(設備、管道、閥門、儀器儀表)開、停車的管理要求。

        2.2.6明確配套公用工程(水、電、汽、氣、冷等)的管理要求。

        2.2.7明確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及勞動防護用品(器具)的管理要求。

        2.2.8明確關鍵設備、設施、自控儀表等的防護要求。

        2.2.9明確防雷、防靜電系統的管理要求。

        2.2.10明確儀器、儀表校準的管理要求。

        2.2.11明確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

        2.2.12明確通訊系統的管理要求。

        2.2.13明確備用設備的管理要求。

        2.2.14明確應急情況下的處理要求。

        2.2.15明確中、長期停車,生產裝置進行動火檢修,排空、置換的處置要求。

        2.3緊急停車情況下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編寫要點如下:

        2.3.1明確發(fā)生各種緊急情況(包括:工藝或設備的異常情況、公用工程系統的異常情況、停水、停電、停汽、停氣、發(fā)生火災、爆炸、物料大量泄露及水災、大地震等自然災害情況)的處理要求。

        2.3.2明確各類事故的上報程序。

        2.3.3明確消防器材及救治用品的配置要求。

        2.3.4明確各崗位操。

        3、交接班管理制度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

        根據原化學工業(yè)部《安全生產禁令》的`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3.1適用范圍。

        3.2引用標準。

        3.3交接班要求及內容

        3.3.1接班準備(含提前到崗,穿戴規(guī)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班前會議,檢查生產和設備運行情況等);

        3.3.2交班準備(含填寫好設備運行、生產情況記錄,工具備件清點數量,工具擺放有序、整齊,資料歸好,做好衛(wèi)生等);

        3.3.3交接班內容(含上一班生產工藝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下一班的任務,技術措施要求,工具備件數量,設備運行情況,有無事故及處理情況,設備維護保養(yǎng)記錄,各級領導對安全工作的要求及通知等)。

        3.4交接班“五交”、“五不交”的規(guī)定

        3.4.1五交(交本班生產、工藝指標、產品質量和任務完成情況;交各種設備、儀表運行及設備、管道的跑、冒、滴、漏情況;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預防措施和事故處理情況;交原始記錄是否正確完整和崗位區(qū)域的清潔衛(wèi)生情況;交上級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項)。

        3.4.2五不交(生產情況、設備情況不明,特別是事故隱患不明不交;原始記錄不清不交;工具不齊全不交;崗位衛(wèi)生不好不交;接班者馬虎,不嚴格不交)。

        3.5考核

        3.5.1人員要對口交接;

        3.5.2接班人員未到,在崗人員不得離崗;

        3.5.3交接班要簽字;

        3.5.4交接班記錄要不定期進行抽查。

        4、防火防爆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化工企業(yè)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汽車庫設計防火規(guī)范》、《氯氣安全規(guī)程》、《工業(yè)企業(yè)煤氣安全規(guī)程》、《乙炔站設計規(guī)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

        4.1生產裝置。編寫要點如下:

        4.1.1明確法律、法規(guī)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化工企業(yè)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程》等)。

        4.1.2明確安全裝置及報警裝置。

        4.1.3明確控制系統的要求。

        4.1.3明確異常情況和緊急情況的處理(含超溫、超壓、斷電、斷水、防火、防靜電、防泄漏、放空等要求)。

        4.2動火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編寫要點如下:

        4.2.1明確固定動火區(qū)域和禁火區(qū)域的劃分。

        4.2.2明確設立固定動火區(qū)的條件和要求。

        4.2.3明確禁火區(qū)動火規(guī)定。

        4.2.4明確動火的審批。

        4.2.5明確動火的等級劃分:

       。1)特殊危險動火;

        (2)一級動火;

       。3)二級動火。

        4.2.6明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前的分析取樣規(guī)定、分析時間規(guī)定。

        4.2.7明確動火作業(yè)證的填報要求及管理規(guī)定。

        4.2.8明確動火作業(yè)的規(guī)定要求。

        4.2.9禁止動火作業(yè)的規(guī)定要求。

        4.2.10明確動火作業(yè)完畢的現場清理規(guī)定。

        4.2.11明確各級動火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人;

        (3)動火崗位工段(班組)長;

        (4)動火監(jiān)護人;

       。5)動火分析人;

        (6)各級審查批準人。

        4.2.12明確動火分級終審權限規(guī)定。

        4.2.13明確動火分析執(zhí)行標準。

        4.2.14明確動火作業(yè)的其它規(guī)定。

        4.3消防組織與實施。編寫要點如下:

        4.3.1明確法律、法規(gu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

        4.3.2明確消防組織及職能。

        4.3.3明確消防培訓要求。

        4.3.4明確消防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設施、倉庫等,進行嚴格管理。

        4.3.5明確消防器材的配備。

        4.3.6明確消防預案及演練。

        4.3.7明確發(fā)生火災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處置。

        4.4其它消防安全規(guī)定。編寫要點如下:

        4.4.1明確企業(yè)的禁煙規(guī)定。

        4.4.2明確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的規(guī)定。

        4.4.3明確易燃液體擦洗設備、材料的規(guī)定。

        4.4.4明確更衣室不得存放易燃液體和易燃氣體的規(guī)定。

        4.4.5明確消防通道內、防火間距內嚴禁搭建和堆放物資的規(guī)定。

        4.4.6明確高壓線1.5倍間距內不得構建易燃、易爆倉庫、廠房和裝置的規(guī)定。

        4.4.7明確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項目,必須對研制的每一個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同時報安全(消防)部門批準。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審批。

        4.4.8明確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戴化纖織物的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子的規(guī)定。

        4.4.9明確汽車庫、物資倉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guī)范》、物資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4.4.10明確對生產、使用氯氣、煤氣、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乙炔氣、氧氣、氫氣、光氣等的單位,應按照有關(《氯氣安全規(guī)程》、《工業(yè)企業(yè)煤氣安全規(guī)程》、《乙炔站設計規(guī)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光氣及光氣化產品生產安全規(guī)程》、《氫氣站設計規(guī)范》、《城鎮(zhèn)燃氣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規(guī)定執(zhí)行。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2

        一、倉儲物品的接運

        倉儲物品的接運方式有四種:鐵路專用線接車、車站提貨、庫內接貨、外出提貨。

        本公司采用庫內接貨的形式,即供貨單位直接或委托運輸部門送貨到庫。收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送貨人的當面開箱驗貨,并做好驗收記錄。

        2、外觀檢查時,發(fā)現短件、缺件、損壞、受潮、變質等情況,應請送貨人當場復查,簽字認可,留作憑證。

        3、無采購計劃送來的.物品,拒絕驗收,更不能代管,以免發(fā)生糾紛。

        4、一時不能全部安全完成驗收項目時,應進行外觀初驗并點清數量,在驗收記錄備注欄內寫明情況。

        二、倉儲物品的驗收

        倉儲物品的驗收包括驗收準備、證件核對、實物驗收、驗收報告等環(huán)節(jié)。

        1、驗收準備:收集和熟悉訂貨合同、物品技術標準等有關訂貨資料,準備已校驗過的計量器具,根據到貨的數量、性質和特點,準備倉儲貨位,檢查必要的堆碼、苫墊材料及起重設備設施、工具和材料,防護設施。

        2、證件核對:核對入庫單或訂貨合同中的供貨單位、收貨單位、物品名稱、品種、規(guī)格、數量、計量單位、實收數、制單時間、收單時間及驗收完畢時間;核對供貨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合格證、裝箱單、磅碼單、明細表,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格證明;核對承運單位的運單及有關證件等。

        3、實物驗收:包括驗收物品數量和驗收進貨質量。

        4、驗收報告:包括物品名稱、規(guī)格、供貨單位、出廠日期(或批號)、運單號、到達日期、驗收完畢日期、應收數量、實收數量、抽驗數量、質量情況、驗收人等。

        三、倉儲物品的入庫

        倉儲物品驗收后,應立即辦理入庫手續(xù),做到“六清”:渠道清、數量清、規(guī)格清、價格清、用途清、質量清。

        1、倉儲物品驗收后,應填制倉儲物品入庫單。

        2、建立倉儲物品明細賬(登帳)。

        3、建立倉儲物品實物卡片(料牌)。

        4、建立倉儲物品檔案。

        四、倉儲物品的出庫

        1、保管員發(fā)料必須以手續(xù)齊全的發(fā)貨憑證為依據。

        2、保管員發(fā)料時,出庫憑證上沒有規(guī)定發(fā)貨批次的,應按物品入庫時間前后順序,先進先發(fā)。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3

        1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學校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規(guī)范管理、責任落實”的原則,校長負總責,學校分管校長和相關人員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的責任。

        2危險化學品應設專庫(專柜)存放,應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分類存放,做到“雙人、雙鎖”管理,實行用量登記。

        3專管人員應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培訓,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貯存、防護及發(fā)生意外和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4設置危險化學品明細賬,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專管人員應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簽、狀態(tài)進行認真檢查,做到賬目清楚完整,賬物相符,卡物相符,并定期向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書面報告。

        5危險化學品室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教育技術中心負責人和專管人員應定期檢查、記錄,應把危險化學品室列為節(jié)假日值班重點防范區(qū)。

        6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前,教師必須向學生講清實驗操作要求,實驗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教師領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經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批準后,由專人領取。使用后剩余的`危險化學品應立即送還,登記并妥善保管。

        7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實驗產生或殘存的廢氣、廢液、廢渣,應按規(guī)定進行收集、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內存留、釋放,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內。

        8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現安全問題或事故,應迅速采取妥當措施排除,并及時向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校長報告直至向當地公安、衛(wèi)生等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4

        一、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guī)定執(zhí)行,以免釀成事故。

        二、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guī)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chuàng)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三、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wèi)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四、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六、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七、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八、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九、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guī)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十、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fā)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5

        1目的和范圍

        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yè)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huán)節(jié)。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yè)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yè)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yè)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guī)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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