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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有哪些誤區(qū)
求職時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
求職者求職時經(jīng)常會面對“何時要孩子”“有沒有戀人”等問題。一些用人單位誤以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規(guī)定,上述做法仍然合法。
“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知識技能、學歷、職業(yè)資格、工作經(jīng)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為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說試用期卻不知有否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可選約定條款,它是隨勞動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提問者所在公司經(jīng)理提出試用期工作不滿意,那就要看是不是已經(jīng)簽過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任何關于試用期的約定都是沒有意義的。
解雇為什么要讓員工提申請?
公司對試用期內(nèi)員工不滿意,如果能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是在試用期內(nèi),則需要對員工作適當培訓或者調(diào)崗,仍覺得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但需要給經(jīng)濟補償。但是如果員工自己提出辭職,則不存在經(jīng)濟補償金問題了。無論哪方提出解除,都應該拿出書面的通知來。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經(jīng)濟補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職工和企業(yè)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xiàn),以及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消失,而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雙方之間由勞動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和結束。職工或企業(yè)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續(xù)訂合同的話,企業(yè)可以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為由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這些職工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過后再簽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后才能簽勞動合同。 對此,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聲稱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說法,已經(jīng)違反了《勞動法》。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nèi)容之一。按照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按照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nèi)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nèi)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nèi)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單位可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收取職工押金、扣押身份證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這幾年遭到嚴厲打擊和查處,于是一些單位轉(zhuǎn)而要求勞動者應聘時提供擔保,否則不予錄用,單位認為這種方式很合理。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勞動者再遇此類情況,應大膽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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