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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駕駛員從業(yè)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guī)章或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最新駕駛員從業(y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駕駛員從業(yè)管理制度1
一、為了促使車管中心駕駛員、押運員在行車中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押運制度,認真謹慎駕駛押運,把交通和危險品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公司所有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危險品事故后,除馬上著手處理善后工作外,應立即通向交警部門報案和中心備案,并向該車所投保的保險中心備案,一般事故應在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報中心安全科,重大或特大事故則在兩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中心安全科,其處理結果應在中心存檔。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絕不允許任何知情不報或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
三、安全科在接到交通事故的通知后,必須立即根據事故的輕重程度及事故車輛所在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派人前往協(xié)助處理并及時上報中心領導。事故處理完畢后,安全科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發(fā)至各相關部門及個人,并將相關材料整理存檔。
四、運輸事故對肇事者的處罰:
1、事故性質的分類:
輕微事故,損失金xx元以下。
一般事故,損失金額4000~30000元。
重大事故,損失金額30000~60000元。
特大事故,損失金額60000元以上。
2、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3、押運事故責任:因押運員本身工作過失,發(fā)生的'危險品事故,由押運員承擔責任,事故責任處罰參照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處罰。
4、發(fā)生運輸事故后,不負事故責任者,不予處罰。發(fā)生運輸事故按事故性質和責任大小,分別進行經濟處罰,按照處理機關裁決的賠償基數為準,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分別處以4%、3%、2%、1%的罰款,發(fā)生死亡事故按1000、800、600、400元罰款。
五、駕駛員、押運員發(fā)生重大事故全部責任或特大事故主要以上責任者,給予規(guī)定的處罰,此外根據情節(jié)、事故大小、責任大小及當時情況給予警告、停止運營處理。
六、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最新駕駛員從業(yè)管理制度2
為加強學院駕駛員及車輛管理,確保駕駛員管理規(guī)范和車輛運行安全,提高駕駛員工作水平和車輛使用效率,根據江蘇省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公務用車及駕駛人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駕駛員管理制度
(一)車輛駕駛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行車思想,嚴格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堅持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駕車和疲勞駕駛,杜絕違章駕駛,嚴禁晚上長時間打牌甚至賭博,確保行車安全。
(二)要切實做好車輛防火、防盜工作,車輛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三)駕駛員應服從學院辦公室統(tǒng)一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車和隨意交換車輛,更不得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四)駕駛員應按規(guī)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五)駕駛員對車輛要經常進行保養(yǎng)和檢查,保持車輛整潔。
(六)駕駛員應及時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對車輛的行駛里程、維修保養(yǎng)情況及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進行詳細記載。
(七)車輛保險、加油、維修應在學院指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杜絕在車輛維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虛作假、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等舞弊行為。
(八)車輛實行單車核算,一車一檔,發(fā)現問題要及時查處,定時進行統(tǒng)計并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九)自覺主動地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學習,提高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約束能力。要注重提高業(yè)務技能,確保行車安全。
二、派車制度
(一)除學院駕駛員外,任何人不得駕駛學院車輛。
(二)車輛由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的使用管理。除院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員不得指派用車。
(三)嚴格車輛派遣審批制度,切實履行車輛派遣審批手續(xù),完善公務用車日常派車手續(xù),認真做好出車記錄。
(四)嚴格車輛回場停放和節(jié)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況不能回場停放的,由單位領導批準,指定就近停車場或安全地點寄放。
三、車輛維修制度
(一)車輛發(fā)生故障確需維修時,無論問題大小,先由駕駛員申報維修項目,填寫一式兩份的《車輛維修申報、驗收表》,經駕駛班班長提出意見或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后方可進廠維修,若執(zhí)行公務時發(fā)生故障,應就近維修,并報告駕駛班班長和辦公室主任。
(二)車輛應送申報表指定的廠家送修,不得隨意變更廠家。未經批準私自維修的,費用不予報銷。
(三)嚴格按申報表申報維修的項目檢修,對在修理過程中發(fā)現的`新故障,應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后方可續(xù)修。
(四)對維修更換下來的部件,駕駛員應帶回交辦公室,否則辦公室不簽驗收表。
(五)駕駛員應隨車進廠督修,以便掌握維修項目的到位情況和質量,不隨車進廠或車進廠人就離,按缺勤處理。
(六)駕駛員應親自調適維修后的車輛,確認合格后方可在廠家的維修項目單上簽字認可,并填寫驗收表內容報辦公室審批結算。
(七)需維護、更新車內設施及購買相關用品時,均應填寫申報表辦理手續(xù)后方可實施。
四、駕駛員獎懲制度
(一)獎勵制度
對駕駛員認真執(zhí)行管理規(guī)定、安全用車的,給予部門通報表揚,并給予以下獎勵:
1、全月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者,發(fā)月度安全獎100元。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無交通違章者,年終發(fā)安全獎500元。
2、駕駛員補貼實行行駛里程補貼制度,海陵區(qū)外長途加報長途補助,政策不變。駕駛員夜餐補助100元/月。
(二)懲罰制度
對駕駛員卻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并進行以下處罰:
1、不服從調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出車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時間內因擅離職守耽誤出車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院領導本人要求駕駛除外)發(fā)現后,一次扣100元,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4、行車中因人為原因造成違章罰款的,財務不予報銷。
5、因公出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經濟損失或致人傷害醫(yī)療費500元以上的扣發(fā)當月安全獎;1000元以上的扣發(fā)季度安全獎;3000元以上的扣發(fā)半年安全獎,重大交通事故或因違反駕駛員管理制度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扣發(fā)全年安全獎。
最新駕駛員從業(yè)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鼓勵先進,規(guī)范管理,提升服務形象,打造服務品牌,根據《溫州醫(yī)學院車隊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對駕駛員的考核與獎懲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標準統(tǒng)一、有獎有罰的原則。
第三條駕駛員的考核內容: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紀律情況、履行職責情況、服務質量情況等。
第四條考核方式包括日常巡查、突擊檢查、師生問卷調查、受理投訴等。對考核中發(fā)現的問題,每月匯總一次。
第五條對考核結果實行獎扣分制度,并作為發(fā)放崗位津貼、獎金、評選先進、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獎扣分標準按照《駕駛員考核獎扣分表》執(zhí)行。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獎勵分值:
1.車輛服務得到處級及以上領導認可,并以書面形式建議后勤發(fā)展處予以表揚的; 2.車輛服務質量調查滿意率高于95%的; 3.在參加搶險救災或處理突發(fā)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4.積極為車隊出謀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取得明顯效果的; 5.積極參加各類比賽,并取得一定名次的; 6.全年沒有被扣點數的; 7.其他可予以表揚獎勵行為情形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事業(yè)編制的駕駛員退回人事處,學校聘用的駕駛員解除勞動合同:
1.一年內超過6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或在一個記分周期(一年)內超過12分記分處罰的;
2.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按照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駕駛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超過10000元的,或在一年內發(fā)生3次交通事故的;
3.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及時處理或報告,逃離現場,或故意破壞現場,偽造事實的;
4.酒后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5.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及以上處罰的.;
6.因駕駛員自身的行為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fā)生機務事故,應承擔金額超過5000元的,或一年內發(fā)生2次機務事故的;
8.當年累計獎扣分超過18分的。
第八條駕駛員每年12分的基準分,中途進入我校的駕駛員按照每月1分乘以當年所剩月份數為基準分。當年累計獎扣分超過基準分的,超過部分按照每分100元扣發(fā)崗位津貼。試用期駕駛員試用期滿獎扣分累計超過5分的,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九條駕駛員公車私用的,私自出車、借車的,每次處罰500元。
第十條駕駛員全年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或一年內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小于(含等于)3次的,年終發(fā)放安全獎500元。被評為溫州市安全駕駛員的,另行獎勵500元。
第十一條每年年終匯總一次駕駛員獎扣分數,并進行以下獎勵。
1.推選各級各類先進時,按照分數從高向低排序,分數高者優(yōu)先推選。
2.設立年終獎。按照分數從高向低排序選前3名,分別獎勵800元、600元、400元。
第十二條駕駛員的獎扣分由車隊長具體負責,并制表登記。發(fā)現違反規(guī)定的,應及時核實,按照規(guī)定獎扣分,并書面通知駕駛員本人。被獎扣分的駕駛員,如對獎扣分有異議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后勤發(fā)展處申請復議。
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后勤發(fā)展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xx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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