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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13 16:02:45 制度 我要投稿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5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5篇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tài)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fā)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guī)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qū)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qū)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qū)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化工倉庫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及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職責

        1)化工倉庫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倉庫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倉庫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通過,持證后方能上崗作業(yè)。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guī)定條款執(zhí)行倉儲管理。

        2)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采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倉庫物品存儲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體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fā)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存儲,并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濕度→干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中的條款執(zhí)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jiān)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后,方可準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存儲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qū)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qū)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S叉車進入危險庫區(qū),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zhí)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采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qū)的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yǎng)、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qū)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qū)(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qū)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煙、手機)入內。

        2)庫區(qū)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yè)票,經化工廠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qū)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煙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qū)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qū),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guī)定。

        3)存儲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qū)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于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qū)應按《建筑防火設計規(guī)范》中的規(guī)定設置通風設施,保證庫區(qū)通風、干燥、陰涼。

        7、支持文件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qū)制度。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3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qū)有明火現象的發(fā)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tài)。

        3、倉儲罐區(qū)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wěn)后方可作業(yè),作業(yè)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fā)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匯報。

        6、為保證安全,倉儲罐區(qū)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qū)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4

        1、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檢查庫房、庫區(qū)周圍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能處理的及時向生產副經理匯報。

        2、庫房內嚴禁明火和吸煙,庫房內除照明燈外,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工具,不準加設臨時線路,離開庫房時要關閉電源,保管員要做好對入庫人員的宣傳教育和監(jiān)督。

        3、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設專庫單獨存放并嚴格出入庫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4、保管員應對庫房內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yǎng)和維護,不能隨意挪動,消防通道內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裝物/雜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對在庫區(qū)內的不安全作業(yè)行為有權進行制止。

        5、保管員對庫存物品妥善進行保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保管員離開庫房時要鎖好門,切斷電源,防止意外發(fā)生。

        6、庫房內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物等,劃定合格、不合格、待檢區(qū)域,按品種、規(guī)格、整潔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標識。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透氣、防潮。

        7、出入庫要建立臺帳,定期對庫存進行盤點,保持賬物相符,貯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裝等如發(fā)現缺失或破損要做好記錄,并上報生產副經理。

        8、外來車輛進入庫房裝卸貨,必須遵守公司的`車輛管理規(guī)章制度,在庫房內減速慢行,隨車人員遵守相關的庫房管理制度。

        9、庫房如發(fā)生意外事故應及時上報公司相關領導,必要時報警。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庫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等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三條 物資儲存場所的消防器材配置,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配備。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安排專人維護和保養(yǎng)。

        第四條 嚴格執(zhí)行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wèi)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規(guī)程。做好防火、防竊等工作。

        第五條 在倉庫、堆垛區(qū),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六條 倉庫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tài),做好記錄。

        第七條 倉庫管理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和物品發(fā)放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名稱、規(guī)格、安全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無產地、銘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嚴格履行發(fā)放手續(xù),認真核實。

        第八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證。具有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性質和懂得防護、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倉庫保管員應根據所保管的物資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庫內物資檢查,發(fā)現隱患應及時整改,無能力整改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確須在露天存放時,必須做好防火、防曬等措施。規(guī)定禁止在露天存放的危險化學品,嚴禁在露天存放。

        第十二條 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化學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十三條 庫內儲存化學品的面積和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堆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 平方米。

        (二)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 米;堆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 米;堆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 0.3 米。

       。ㄈ┲饕ǖ赖膶挾炔恍∮2 米。

       。ㄋ模┭b有照明燈的倉庫,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 米。

        第十四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化學品的倉庫及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辦理《動火作業(yè)證》,報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yè)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五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的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6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qū)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zhí)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報安環(huán)科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yè)時,需廠安環(huán)科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yè)。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

        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guī)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嚴格執(zhí)行《二鋼廠消防器材管理暫行規(guī)定》。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7

        1.目的

        我公司是重點防火單位,必須切實做好防火工作,保護企業(yè)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濟南市有關消防規(guī)定而制定,嚴格執(zhí)行:“關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確保企業(yè)財產和員工生命的安全。

        2.適用范圍有限公司

        3.職責:

        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總經理為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生產部經理為副組長,財務部經理、各車間主任、行政部經理、辦公室主任為消防安全小組委員。將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同生產經營一起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4.工作程序

        4.1消防安全組組長和消防安全委員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標,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tài),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根據各車間的設備放置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tài)下的疏散方案。

        5)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4.2配齊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全體員工要愛護消防設施,禁止毀壞、偷盜消防設施,不能將消防設施挪作他用。除發(fā)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

        4.3每季度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課,新員工入廠一律先培訓上崗,以免違規(guī)作業(yè),發(fā)生事故。由消防安全小組組織消防小分隊,熟練掌握消防規(guī)則,消防技術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組織演習,提高員工的消防觀念,鍛煉員工的消防技能。

        4.4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4.5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標志和事故照明設施。

        4.6車間內嚴禁吸煙,點火,吸煙可到吸煙室或其余指定地點,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

        4.7安全使用各種易燃物品,設備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

        4.8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guī)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fā)生事故。

        4.9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4.10發(fā)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著火地點。

        4.11各車間分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設施的維護和清潔工作,由消防安全小組不定期抽查車間消防安全設施。

        4.12把消防工作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每月對班組、機臺、車間進行一次全面大檢查,發(fā)現火災隱患,限期整改。廠、車間、班組、機臺要形成一張嚴密的安全防火網絡,哪個部門和環(huán)節(jié)出現問題將嚴厲追究。

        4.13每個季度由消防安全小組組長組織召開消防安全會議,對該季度的安全情況進行總結,評比表現較好的部門給予獎勵。

        4.14由消防安全小組負責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消防設施檢查記錄表》和《防火安全檢查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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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規(guī)范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大廈弱電設備的正常運行。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及保安部對其的消防安全檢查。

        3 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執(zhí)行此制度。

        3.2保安部消防主管負責監(jiān)督此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4 工作內容及要求

        4.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所屬庫房由其所在部門設專人保管;保管員負責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庫房保管員必須熟知本庫房所存物品的性質、數量,并進行分類,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堆放,堵塞通道。庫房存放物品的.安全距離是:內墻距10公分,外墻距40—50公分,柱距10公分,頂距50公分,跺距80公分,燈距50公分。

        4.3庫房保管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出入庫手續(xù),定期盤點、核查,做到帳物相符,發(fā)現物品短缺、遺失或被盜,要在報告本部門的同時報告保安部。

        4.4庫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領物人員要在庫房門外等候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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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庫房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庫房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庫房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庫房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庫房、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庫房,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庫房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庫房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庫房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庫房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庫房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庫房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庫房,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庫房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庫房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庫房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庫房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庫房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庫房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庫房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庫房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庫房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房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庫房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庫房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庫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庫房,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庫房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guī)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庫房,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0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wèi)公司財產安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guī)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條:公司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qū)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fā)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消防常識安全問答

        1、什么是燃燒?

        燃燒是一種放熱、發(fā)光的化學反應。

        2、燃燒有幾種類型?

        有四種類型:閃燃、著火、自燃、爆炸。

        3、什么是閃燃?

        可燃液體揮發(fā)的蒸汽與空氣混合達到一定濃度遇明火發(fā)生一閃即逝的燃燒。

        4、什么是燃點?

        可燃物開始持續(xù)燃燒所需要的最低溫度。

        5、物質燃燒需要具備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

        6、什么是著火?

        可燃物在空氣中受到火源作用而發(fā)生的持續(xù)燃燒的現象。

        7、什么是蓄熱自燃?

        可燃物在沒有直接火源作用下,由于自身內部的物理、生物、化學反應,溫度不斷集聚升高,達到燃點發(fā)生燃燒的現象。

        8、爆炸形式有幾種?

        物理爆炸、化學爆炸、核爆炸。

        9、什么是可燃粉塵?

        凡是遇到火源能發(fā)生燃燒和爆炸的顆粒微小的固體物質都叫可燃粉塵。

        10、怎樣使用干粉滅火器?

        先拔掉保險銷,一手握住噴嘴對準火點,另一手壓下壓把。

        11、如何使用室內消防栓?

        先打碎消火栓箱玻璃,接好接口,然后打開水帶,再打開截門開關。

        12、八項便民措施的內容?

        答:一、在全局各接待窗口落實“警務回執(zhí)單”和“告知單”制度。二、進一步縮短建筑防火設計審核時限。將過去確定的一般工程時限由原來的10工作日該為8工作日,國家、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的審核時限由原來的20工作日改為16工作日。審核時限自受理之日算起。三、取消小型簡單裝修工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審批。凡非高層的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且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內裝修工程,只要不改變原建筑消防設施,不屬于易燃易爆場所,不動用明火,可不申報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和施工現場審批,由產權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有關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嚴格把關,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四、取消對成立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消防消防安全檢測企業(yè)進行限制審批。今后,凡成立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企業(yè),只需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五、對消防設施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企業(yè)不再劃分檢測區(qū)域。六、公安消防機構對在北京市成立的消防產品生產、維修、銷售企業(yè)不在進行前置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規(guī)辦理企業(yè)的注冊登記手續(xù)。七、取消本市、外地、國境外的消防產品在京銷售、使用的登記備案制度。今后,凡國家實行認證制度的消防產品,取得了國家有關部門辦法的形式認可證書;實行強制檢驗的消防產品,通過國家確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均可在本市銷售、使用。八、進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的工作效率,公安消防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驗收,消防驗收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核發(fā)《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

        13、消防隊對外開放的具體內容?

        消防對對外開放的內容:讓市民了解消防部隊官兵的一日生活,消防部隊的任務,觀摩簡單的撲救火災的措施,如油火、煤氣火災的撲救,學習消防器材的使用,參觀消防部隊的車輛裝備,參觀圖片資料。

        14、單位的電氣多長時間檢測一次?

        單位的電氣原則上每年要進行檢測一次,在單位的電氣設備、用電量有所增減的情況下要進行檢測。

        15、消防中控室的人員配備?

        由于各單位消防控制室規(guī)模不一,系統(tǒng)功能差距較大,因此在設備操作人數方面,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但根據消防控制室的性質,應按下列原則配備:1、晝夜24小時保證有人值班。2、每班不應少于2人。3、每班連續(xù)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2小時。4、保持操作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

        16、學習消防中控本的程序?

        到消防協會報名領取學習的材料,到指定的地址參加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培訓班學習并參加考試,合格后發(fā)給消防中控本。

        17、消防安控制室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1、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體素質,年齡宜在18—45周歲之間。2、熱愛本職、忠于職守、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3、應在上崗前經過專門的培訓,熟練掌握本系統(tǒng)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guī)程,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18、哪些情形屬于火災隱患?

        火災隱患絕大多數是因為違反消防法規(guī)、消防技術標準造成的,大致有三類情形:一是增加了發(fā)生火災的危險性。如違反規(guī)定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用火、用電、用氣,明火作業(yè)等。二是火災時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如建筑物防火分隔、建筑結構防火、防煙排煙設施等被隨意改變,失去應有作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暢通無阻;消防設施、器材不完好、有效;建筑內部裝修、裝飾違反規(guī)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三是火災時會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車道堵塞;消火栓、水泵結合器、消防電梯等不能使用或不能正常運行等。發(fā)現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是單位一項重要的消防安全職責。

        19、火災隱患分幾種?

        根據火災的危險程度和危害后果,分一般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

        ★消防安全法規(guī)知識

        1、《消防法》頒布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頒布的時間是1998年9月1日。

        2、假報火警是犯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假報火警是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以往一些假報火警者都曾分別受到行政拘留、罰款、警告等處罰。

        3、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是任何人發(fā)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慌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設置有哪些規(guī)定?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和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5、哪些場所在使用或開業(yè)前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綜合性場所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yè)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6、什么是消防監(jiān)督檢查?

        消防監(jiān)督檢查是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依法進行監(jiān)督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建筑防火管理情況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管理情況。

        7、哪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yè)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8、哪些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核電廠、大型發(fā)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yè);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質的大型倉庫、基地;除上述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yè);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都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9、公共場所發(fā)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履行那些義務?

        公共場所發(fā)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的義務。因為公共場所人員集中,一但發(fā)生火災,如果現場工作人員不利用對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等情況熟悉的優(yōu)勢積極疏散在場群眾,自顧逃生,在場群眾由于缺乏引導,造成驚慌和混亂,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后果。所以,再法律上規(guī)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有義務組織、引導在場群眾進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

        10、發(fā)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fā)生火災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11、公安消防機構在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有權決定那些事項?

        使用各種水源;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qū);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調動供水、供電、醫(y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12、撲救特大火災時,地方人民政府有何職責?

        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13、消防隊撲救火災是否可以收取費用?

        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油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guī)定予以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規(guī)定。

        14、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有那些職責?

        火災撲救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5、《消防法》設定了哪些行政處罰?

        《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務和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拘留等行政處罰。

        16、違反《消防法》的規(guī)定造成的火災應如何處罰?

        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由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有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或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7、《消防法》為什么沒有規(guī)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消防法》對罰款的數額作出具體規(guī)定,主要是從我國各地區(qū)經濟發(fā)展不平衡,而且目前以有二十多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地方性消防法規(guī)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根據本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狀況規(guī)定了具體的罰款數額來考慮的。罰款的具體數額依據有關的規(guī)章或地方性消防法規(guī)確定。

        18、對營業(yè)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yè)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清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9、埋壓、圈占或者損壞消火栓,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如何處罰?

        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20、對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21、對違反《消防法》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由哪個機關裁決?

        對違反《消防法》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除給予拘留的處罰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22、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二、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三、發(fā)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四、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1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qū)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2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閱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即行廢止。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工廠范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guī)定。

        3管理規(guī)定

        3.1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xù)。

        3.3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3.8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物料的存放

        3.9.1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3.9.2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huán)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guī)定。

        3.9.3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并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fā)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fā)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4

        一、倉庫主管部門對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倉庫第一主管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倉庫管理員必須經過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三、庫存物品要分類、分堆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 m,并要做到“五距”(即墻距0.5m,柱梁距0.3m,主要通道2m,垛距1m,燈距0.5m,)保持通道暢通。

        四、易燃易爆物品與一般物品化學性質、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一倉庫域。

        五、物品入庫前必須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六、倉庫內不準使用碘的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高溫照明燈具等。

        七、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離開時必須采用防爆型,且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

        八、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放火標志,禁止帶入火種。

        九、倉庫內禁止吸煙,禁止煮食禁止用火爐取暖,禁止使用明火,庫外動火作業(yè)時,必須經過公司設備科同意,還須辦理動火證并且要有專職人員現場監(jiān)護才作業(yè)。

        十、倉庫應當配置相應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須設置在顯眼和便于取用的地點。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雜物,并且確保任何時候

        十一、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十二、一旦發(fā)生火警要及時報公司安全領導組。同時組織人員撲救,并打火警119報警,事后協助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倉庫安全消防的管理制度15

        1、倉庫執(zhí)行24小時值班制度,安全保衛(wèi)人員每日定時巡查,白天2小時一次,夜里1小時一次,下班前對庫區(qū)進行全面的安全巡視,檢查倉庫安全狀況,并做好《倉庫安全檢查記錄》,發(fā)現問題據實上報,并采取措施。

        2、加強對庫區(qū)內門、窗、鎖的管理,每天上班前、下班后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向有關部門匯報處理。

        3、倉庫應安裝監(jiān)控系統(tǒng),條件允許時可與“110”聯網,切實發(fā)揮其防火防盜的'作用。安全員負責每日定時檢查、維護設備、電源線路,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4、倉庫門衛(wèi)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物資出入庫登記檢查,認真填寫《倉庫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表》,非倉庫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庫區(qū)。

        5、車輛進出庫區(qū),由倉庫門衛(wèi)在《倉庫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庫登記表》上進行登記,經允許進入庫區(qū)的外來工作人員及車輛,除在規(guī)定的作業(yè)區(qū)內不得隨意在其它庫區(qū)活動。

        6、物資出庫必須接受倉庫門衛(wèi)的檢查,驗證出庫手續(xù)無誤后方可放行,發(fā)現異常情況立即上報。

        7、節(jié)假日期間,倉庫必須留有管理人員值班,加強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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