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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合同

      時間:2024-06-16 04:09:5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選經濟合同集錦9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選經濟合同集錦9篇

      經濟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區(qū)(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xù)。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委員會或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yè)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2

        市場經濟發(fā)展迅速,企業(yè)又是從事經濟活動的重要步驟,而約束市場經濟唯一的條款就是市場經濟合同,市場經濟合同是企業(yè)從事經濟活動取得效益的橋梁和紐帶。

        摘要:本文就企業(yè)如何預防經濟合同風險為目的,分析企業(yè)經濟合同防范風險的必要性,同時闡述了經濟合同風險的防范措施,合同法問題的有效處置方法,最后總結了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對策。

        關鍵詞: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企業(yè)合同經濟風險的意義

        企業(yè)合同經濟風險的意義就是,在外部環(huán)境的影響下,(例如,政治變化,市場變化,經濟變化等因素。)不同于企業(yè)本身的一些不守信行為或者企業(yè)本身某些專權的行為,最終發(fā)生的糾紛,企業(yè)經濟合同就是為解決這些糾紛,避免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惡劣后果。

        二、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防范的必要性

        企業(yè)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關乎著國民經濟。企業(yè)合同是約束企業(yè)的最佳手段,增強企業(yè)合同經濟管理,既能夠有效的防范合同經濟法律糾紛問題,又能夠最大質量的保證企業(yè)的正常運行,維護企業(yè)的合理權和合法權。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不僅僅能夠控制企業(yè)的損失,還對企業(yè)的發(fā)展和促進起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合同糾紛不單單只是簡單的經濟糾紛,企業(yè)的合同糾紛對企業(yè)的項目進行,形象、信譽都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防范是一個企業(yè)長遠發(fā)展的重要步驟,企業(yè)應當成立相應部門,從源頭解決合同糾紛問題。

        三、企業(yè)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經濟合同是屬于文字類,中華文化博大精深[1],一個詞放在不同地方有些不同解釋,法律合同更是要仔細審核,或許僅僅一字之差就能讓企業(yè)遭受巨額損失。企業(yè)可以根據以下幾點來防范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

        (一)事前防范

        1、對合同的仔細檢查核對。對法人的檢查,可根據對方提供的材料,到工商部門去驗證核實有關證照,不可大意,更不可僅僅聽信對方的一面之詞。

        2、小型企業(yè)具有獨立營業(yè)執(zhí)照,卻不符合工商局對法人的規(guī)定,此類問題可以繼續(xù)簽署合同,但需要雙方上級進行到場監(jiān)督。

        3、小型企業(yè)不具有獨立營業(yè)執(zhí)照,不管是上級或是任何部門所簽署的合同都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4、確定法人準確無誤之后,還要注意核實法人的運營范圍,不可有違反運營規(guī)定的行為出現。

        5、檢查核實對方資信問題,對方居住地址以及常去地址調查,對方對于合同的理解性檢查。

        6、法人除企業(yè)外的凈資產核實,銀行帳戶流動資金調查,確保項目出現問題法人具有資金流動。

        對于對方企業(yè)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查,包括企業(yè)盈利,企業(yè)業(yè)績,企業(yè)履約等等。

       。ǘ┦轮锌刂

        1、簽訂書面紙質合同,信息技術發(fā)展迅速,很多行業(yè)已經信息化,為了節(jié)省不必要的麻煩,合同也出來了電子合同,但在法律層面來講,電子合同并不具備法律保護,書面紙質合同能夠證明合同關系,對后期的法律糾紛更方便舉證。

        2、合同格式要規(guī)范,文字要用合同規(guī)定文字。語言表達要清晰,完整,沒有歧義沖突。確保對方理解合同內容,避免出現合同盲區(qū)。

        3、合同內容要規(guī)范合法,條款要完善明了,具有可取證性。要避免的.是違約條款和爭議處理這兩塊,違約條款一定的處理方法一定要寫在合同當中,決不可口頭商定,在雙方無異議的情況下,核實違約條款之后才打印合同,避免糾紛引起后續(xù)問題。

        4、要注意合同條款,是否有“免除”“解除”“義務”等詞,如若有,一定要注意其對應的條款,仔細閱讀。確保合同條款對于雙方而言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偏向于任意一方。

        5、留意合同法人代表同合同簽署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簽署人必須要有授權委托書和代理簽署權限,授權委托書要同合同一起保存,要有相應的簽字和公章加蓋。

        6、合同簽署成功后,雙方企業(yè)應該成立小組,專門負責合同后續(xù)跟進,做好監(jiān)督工作。成立小組可以更方便,及時的發(fā)現合同實行中所存在的問題,并做好相應的防范。

        7、合同實行中不論是保管還是搜集,都要求必須是完好無損的材料,實行過程中若是之前商定的內容發(fā)生變化,要及時補充相應內容的協議,并作為附件同合同一起保管。8、留意傳真,郵件。避免競爭對手惡意中傷,雙方郵件傳真往來,都必須蓋上公章或者負責人簽字才視為有效。

       。ㄈ┦潞髲浹a

        計劃趕不上變化,合同也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后期合同風險處理可考查以下幾點。

        1、對于合同條款需要更改的情況下,必須是雙方法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更改,若是合同變卦,需要簽署書面變卦協議,對于變卦的內容必須清楚明了的進行書面表達。

        2、法人代表某一方進行債務延遲,造成項目無法繼續(xù)推行,另一方法人應該在合理范圍及期限內行駛權益,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3、在法律的層面上,雙方商定解除合同時,行駛解除合同權益的一方必須通知另一方到場,簽訂想換協議,并對合同解除的后續(xù)事情進行商定,并以書面形式表達,雙方簽字。

        四、合同法律問題有效處置方法

        發(fā)生合同法律問題糾紛時,雙方法人協議不成的情況下,企業(yè)應當將合同交予律師解決,用法律來解決合同糾紛,在提交訴訟時,要留意以下幾個問題。

       。ㄒ唬┖贤姆ㄈ嗽谔峤辉V訟前應該注意合同上規(guī)定的訴訟有效期,損失在訴訟有效期之后上訴也不具備法律效益、若未過訴訟有效期,法人一定要抓緊時間上訴,避免時間問題失去勝訴權。

        (二)法人要明白合同中是否有訴訟管轄條款,沒有的情況下,被告則需要在居住地或者合同實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審理案件,法人應該在被告的管轄法院提交訴訟。

        (三)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對于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該要有十足的把握才能申請訴訟保全。損失最終結果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敗訴,該方需要承擔被告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的賠償。

        (四)如果雙方達成了協議,法院的調解協議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雙方必須認真執(zhí)行,如若不然,法院有權進行強迫執(zhí)行。對于調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天或者十五天內進行上訴,二審結果下來,當事人就必須執(zhí)行。

        五、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前文講解合同風險以及風險處理措施,下面列舉幾點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ㄒ唬┎捎脮婕堎|合同,內容要明確有效,合同中要有糾紛解決的有效約定,雙方法人、律師必須到場。

       。ǘ┖贤枰炞只蛘呱w章的地方必須進行清晰的簽字蓋章,若有模糊或者錯誤的情況必須重新擬定合同。

       。ㄈ┖贤摂党^兩頁以上時,應當防止任意一方隨意變更合同中的條款內容,對于合同內容雙方律師必須認真審核。

       。ㄋ模┤羰嵌囗摵贤恳豁摱急仨毢炞稚w章,最后還應該蓋騎縫章,做好風險防范措施,避免后續(xù)合同糾紛。

       。ㄎ澹┖贤谋救粢薷钠鋬热莸那闆r下,應該告知對方,在取得雙方的同意之后,才可更改內容,后期簽字的情況下,雙方應該在修改地方進行簽字確認,并加蓋公司公章,這樣的修改才具備法律性。

        六、結語

        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繁榮昌盛,國民生活水平提高,到隨之而來的就是各種法律的不完善,各類經濟問題層出不窮,法律糾紛隨處可見。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糾紛不僅僅會給企業(yè)帶來資金影響,更會造成企業(yè)的外部形象受損。因此,為了避免這些不必要的損失出現,企業(yè)應該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將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扼殺在襁褓之中,確保企業(yè)權益不收侵害,維護企業(yè)的信譽和形象。企業(yè)若想要更好的發(fā)展就一定要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糾紛出現。對于企業(yè)而言,只有良好的形象,信譽才能夠更加長遠的發(fā)展。

      經濟合同 篇3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2.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6.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8.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者勞動。

        9.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10.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就是加班費)。

        11.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后仍不能勝任。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工無法繼續(xù)履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5.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6.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7.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員的。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了解了以上四種情形,大家對于解除勞動合同時哪方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定有所了解。合理利用法律,讓自身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化。

      經濟合同 篇4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有( )。

        A.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

        B.承租人經催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C.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D.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 :

        (1)選項A: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2)選項D: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并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承租人乙不可以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有( )。

        A.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該房屋的共有人丙

        B.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第三人丁,尚未過戶登記

        C.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甲的姐姐戊

        D.甲將租給乙的房屋賣給不知情的己,并且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經濟合同 篇5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fā)生了巨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不斷深化發(fā)展,合同法作為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法律,作為維系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著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不斷演化和發(fā)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fā)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fā)展

        一、關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guī)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系,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fā)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fā)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歷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guī),即《機關、國營企業(yè)、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guī)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fā)布《關于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zhí)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布了許多合同法規(guī),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guī),但都是以單行法規(guī)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fā)點,它直接受到了統(tǒng)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為交易行為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尤其是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根據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愿原則的規(guī)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fā)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fā)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可以說是為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盡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盡量限制強制性的規(guī)范,努力擴大任意性規(guī)范。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guī)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guī)定。

        (3) 合同法規(guī)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guī)范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yè)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為“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并相互協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于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后,盡管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傊,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yè)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yè)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為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為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guī)范。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guī)范,最終目的還是在于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說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wěn)地存續(xù)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為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guī)范之中,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guī)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guī)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qū)分。實際上并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guī)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qū)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qū)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于三者之間的區(qū)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fā)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故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并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么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為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最后,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沙蜂N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為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范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對于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并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于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了解各類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么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qū)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guī)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為無效,或者是作為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為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時,這種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為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么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為是可撤銷,讓店里依據合同的要求繼續(xù)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里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qū)分無效和可撤銷,對于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qū)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為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愿承受這個后果(因為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么在追認前是處于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地擴大無效的范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于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guī)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guī)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并不是一個很好的規(guī)范。因為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并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并沒有什么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于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guī)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guī)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違約后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于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里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6

        受聘人員:

        新世紀幼兒園因工作需要,聘用 為本園 ,擔任 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止。

        二、聘用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

        聘用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受聘人員的義務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聘用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學習業(yè)務,鉆研技術,努力完成崗位職責所規(guī)定的任務。 聘用單位的義務職責:

        1、組織安排受聘人員積極參加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進修等活動。

        2、保證受聘人員享受有同類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學習、民主管理、政治榮譽等權利。

        三、受聘人員勞動報酬:聘用期間月工資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發(fā)現不符合聘用所規(guī)定的條件的;

        2、受聘人員違法違紀或違反聘用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受聘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聘用單位不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五、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fā)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六、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都應遵守合同,不得擅自違約。如需中途終止合同,須經雙方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違約一方應給對方賠償損失。如有爭議,由勞動部門仲裁。

        七、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法律保護。

        九、本合同于年 月 日簽訂,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聘用單位(蓋章):

        受聘人員(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章)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7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們在實踐中一般只是重視其調整交易關系的一面,而對于其組織經濟的一面,卻較少關注。下文將詳細梳理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及其具體機制,以促進合同法理論和合同法規(guī)則的進一步完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演進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論的發(fā)展

        作為現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論側重調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體利益的對立性為預設、以合同內容的高度確定性和簡單的合同執(zhí)行機制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認識到合同法在組織經濟方面的功能。即認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換正義,其調整的側重點是單個的交易關系。按照學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關系的觀點,最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認為合同就是規(guī)范交換正義的工具。[1]中世紀后期的經院哲學家繼承了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將合同定義為規(guī)范交換行為并以追求正當交換為目的手段。[2]到17世紀,以格勞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爾夫為代表的法學家,進一步發(fā)展了有關交易理論。[3]而19世紀產生的意思理論,實際上也可以認為是來源于亞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論,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單次交易。

        與古典的合同法理論相比,現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論更注重合同法的社會性,其核心是信賴利益保護規(guī)則和允諾禁反言規(guī)則。如麥克尼爾將合同置于社會整體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僅是合意的產物,而還應當將合意之外的各種“社會關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當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擴展至與交換有關的各種社會性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僅關注個別交易,而且還要指向未來的長期合作。據此,合同不僅是一種市場交易,還是一種廣義的社會性“交換”。此外,麥克尼爾還強調合同關系中的相互性,認為個人選擇與公共選擇之間存在著“相互性的參與”。[4]除了麥克尼爾外,還有很多有影響力的其他學者也看到了合同與社會、經濟關系的密切關聯。如日本學者我妻榮便曾指出:“仔細研究了支持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結果是歸結于各種債權關系……只有以這種債權關系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體形態(tài)!盵5]內田貴教授也在其《關系契約論》中指出合同對組織社會生活的作用,認為它是構建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之間和諧關系的基礎。[6]可見,學者逐漸認識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調整單個的交易關系,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組織社會生活的功能。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合同法在組織經濟中的功能。法學家、經濟學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過研究企業(yè)組織中的合同關系來理解企業(yè)制度。[7]歐洲學者也開始強調正確認識合同法的組織經濟功能。如德國學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組織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認為合同法的功能正從交易性向組織性發(fā)展。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日益彰顯

        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現代社會日益凸顯,主要源于以下幾個原因。

        1.社會分工細化

        現代市場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致,交易關系也因此越來越復雜和專業(yè),而合同是連接不同交易階段的紐帶,對理順交易關系、促進交易便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和具體的合同類型,為交易雙方提供滿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這些合同范式考慮到不同交易類型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不同情況下當事人不同的經濟地位,規(guī)定了合同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交易關系也變得越發(fā)復雜和專業(yè),當事人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并促成合同的順利締結和履行,需要具備大量的相關專業(yè)知識和經驗,而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各類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事人缺乏專業(yè)知識的不足,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證合同公平性。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法作為社會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組織經濟方面發(fā)揮了基礎性作用。

        2.產業(yè)組織復雜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企業(yè)的存在是為了節(jié)約市場交易成本。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是企業(yè)產生的原因。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與企業(yè)內部管理協調的邊際成本相等之處,是企業(yè)規(guī)模擴張的界限。可以看出,合同與企業(yè)都是組織經濟的工具,選擇何者取決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為載體的外部市場成本高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則選擇企業(yè)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場交易成本低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成本,則宜選擇合同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因此,合同組織經濟的功能與企業(yè)組織經濟的功能并非相互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實際上,在一個公司中,也存在著大量合同,內部如公司與員工、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合同關系,外部如公司與供應商、經銷商,甚至與眾多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正是這些內外部關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運轉。在上述背景下,企業(yè)可以說是由雇傭合同、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租賃合同等構成的“合同束”:

        將公司當作法人的說法往往會掩蓋其交易的本質。因此,我們常常說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這種說法也為公司中各種組成人員的復雜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徑。通過這條路徑,自愿組成公司的各類人員均能解決其自身的定位問題。這種“合同束”的說法提醒人們,公司是一項意思自治的'風險事業(yè),同時也提醒我們,必須審視個人同意參與公司所依據的條款。

        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司組織經濟功能的發(fā)揮也離不開合同。

        3.新興技術躍進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fā)展,人類社會進入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ヂ摼W給人類的交往和信息獲取、傳播帶來了方便,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方式;ヂ摼W交易的發(fā)展也使得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日益凸顯,主要體現為:一方面,互聯網交易的具體規(guī)則需要合同法予以規(guī)范,如在網絡環(huán)境下,要約、承諾的方式發(fā)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消費者、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規(guī)則予以規(guī)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日益發(fā)展,出賣人可以根據訂單需求組織供給,實現“零庫存”,根據個性化需求組織個性化生產。

        總之,合同法是現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這種作用不僅表現在其對交易關系的調整上,而且還體現在其對經濟生活的組織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其他力量可以影響和引導資源配置,但決定資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場。因此,雖然政府在市場發(fā)展、培育過程中也發(fā)揮一定作用,但市場主體的交易自由是市場發(fā)展的主要動力,即市場應當在組織經濟方面發(fā)揮基礎性的作用,而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過合同實現的。換言之,對待合同的態(tài)度反映了經濟規(guī)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場參與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

        合同法所調整的交換關系和經濟組織功能之所以很難截然分開,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市場主體雙方而言,交換的過程是一個相互為對方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過程,即交換可以促使資源向能夠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轉移,從而實現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合同既組織供給,也組織需求,并有效促進供給和需求的連接。從交易實踐來看,過去的交易關系更多地強調對當前經濟、社會關系的規(guī)劃與安排,沒有考慮對未來交易的預見性。而現代交易關系越來越重視長期性合同和面向未來的信用交易,如期房買賣等針對未來之物的買賣,又如為了規(guī)避未來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而訂立的長期供貨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與公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兩大基本工具,但與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側重于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變更、運行等,而合同法則側重于調整主體的交易活動。合同法雖然也調整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決策及內部的經營管理,但主體的交易活動是合同法調整的中心。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經濟活動主體本身,其描述的是經濟活動主體的具體行為,因此比較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在組織經濟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經濟活動主體的生產、銷售行為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引導,則為市場經濟;如果由國家計劃引導則為計劃經濟。因此,作為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具體行為的合同法,實際上擔負了定義經濟活動性質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強調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則是市場經濟,如果沒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強調國家對合同的指導和批準,則仍是計劃經濟。在這個意義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決定了國家經濟制度的性質,也由合同法決定在組織經濟過程中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規(guī)范和強制性規(guī)范的結合來組織經濟,體現了市場和政府干預的結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規(guī)范來發(fā)揮市場功能和經營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針對市場失靈強調政府的干預。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于意思自治。在現代社會,自治本身就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因為當事人最為了解自己的經濟需求,也最有動力以盡量低的對價實現該經濟需求。這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這既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尊重了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發(fā)展和財富的增長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在交易中保持獨立自主,充分表達其意志。法律應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盡可能賦予當事人行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現得最為徹底。

        正如內田貴教授所指出的,契約關系不僅僅是由私法自治原則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異常重要的信賴關系就是非經逐個合意,信賴對方而聽憑對方處理,因此,有必要用協作關系來把握契約關系。[11]當然,協作關系不等于強制和外部干涉,F代法大量出現了任意法對強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約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guī)范而不是強行性規(guī)范來調整交易關系。例如,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了各種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按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的內容,允許當事人雙方協商以確定合同條款。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guī)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chuàng)設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絕大多數規(guī)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改變!霸诜ń洕鷮W家看來,合同創(chuàng)設了一個私人支配的領域,而合同法正是通過強制履行承諾來幫助人們實現私人目標。如果把具體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對于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統(tǒng)轄所有這些具體法律的憲法。”[13]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法可稱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質和自治法特征,保證了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性;镜慕洕(guī)律表明,自由的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遵循市場規(guī)律而行動,這便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寬

        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于約束公司組織的成員及組織的內外部關系,適用范圍較為特定,而合同法則調整所有的市場主體,其調整對象范圍更廣,其在組織經濟方面的重要性也強于公司法。經濟活動是由無數交易所組成的,這些交易連接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涵蓋了涉及物、服務以及各種混合交易等所有經濟活動類型,包括了從原料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經濟活動環(huán)節(jié)。而所有這些交易原則上都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就是經濟活動本身的具體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預期性直接決定了經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社會財富能否順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關交易秩序的維持

        公司法主要調整公司本身的運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調整公司的對外交易關系,如規(guī)范公司的對外擔保問題,但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并不直接維護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則具有維護交易秩序的功能,這也是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幾乎從來不是單獨出現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過去曾有上百個合同,即所謂上游合同。任何兩個人都可以成立買賣鉛筆的合同,但兩個人單靠他們自己是不能生產一支鉛筆的”。[14]由于各種合同關系形成了一個密切聯系的交易鎖鏈,因此,過多或不適當地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必然會造成許多交易的鎖鏈中斷,對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給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也是合同法強調“契約嚴守(pactasunt survanda)”,視合同為當事人間法律(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原因。進一步講,合同法不僅保護契約嚴守,還可以通過規(guī)范制度降低協商成本,盡量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公平,從根本上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進重復合作

        合同法則具有維護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促使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體現。“允諾源于信用”,[15]遵守允諾才能維護信用經濟和市場秩序。合同法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它通過規(guī)范和支持成千上萬的協議,從而構建了市場體制的基礎。[16]Grundmann等學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會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監(jiān)管成本上存在差異。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須通過監(jiān)管等成本的支出來獲得平衡,以避免出現道德風險。而在合同網絡中,因為沒有代理環(huán)節(jié),所以交易成本較高而監(jiān)管成本較低”。

      經濟合同 篇8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區(qū)(縣)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

        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

        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

        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

        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xù)。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委員會或業(yè)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yè)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

        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利率計算。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案例:

        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愿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八條規(guī)定賦予了勞動者享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依法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得到權利的充分享受。

        當然,從法學理論上講,無論雙方誰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協議,我們講究的就是兩個字公平,然而,這種公平是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又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協議,那么,互相就無須談及補償問題。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了強者與弱者的問題,考慮到了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的問題,法律的條文結合了生活中的這一實際問題,向弱者作了傾斜,完全出于維護弱者的權益,對勞動者個人進行了有力的法律保護,這樣,當用人單位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勞動者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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