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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合同

      時間:2024-07-01 22:18:0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單位合同集錦8篇

        現(xiàn)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單位合同集錦8篇

      單位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樣式適用于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性質的安置單位;

        2.合同相關內容由各單位根據(jù)各自實際與相應人員協(xié)商確定。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城鎮(zhèn)、農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_____區(qū)(縣)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采取下列第一項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ǘo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時止。

        第二條乙方的工作區(qū)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三條乙方同意根據(jù)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是:具體要求以單位內部管理規(guī)范和崗位協(xié)議書為準。

        第四條甲方將乙方參照同等條件事業(yè)單位自主聘用人員進行管理。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紀律,服從甲方工作安排,不得違規(guī)違紀。

        第五條乙方月工資由甲方參照同等條件事業(yè)單位自主聘用人員工資標準進行測算,其支付項目參照同等條件事業(yè)單位自主聘用人員工資標準所涉及的項目執(zhí)行。乙方的工資調整:

        1.由甲方參照同等條件事業(yè)單位自主聘用人員的調資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2.比照事業(yè)單位自主聘用人員晉升技術等級的條件,由乙方自行申報并通過縣人力社保局技能鑒定中心組織的培訓且考試合格,經相關機構認定其技術等級后,甲方按照其相應的技術等級參照同等條件事業(yè)單位自主聘用人員工資標準,對應調整落實其工資待遇.

        第六條乙方在婚假、喪假、探親假、其他法定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參照同等條件的事業(yè)單位自主聘用人員的.待遇執(zhí)行.

        第七條因甲方的原因停產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上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工資、獎金以及特殊工作條件或環(huán)境下的津貼)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執(zhí)行。

        第八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按以下第二項計算:

       。ㄒ唬┌幢竞贤谖鍡l約定的工資標準基數(shù);

       。ǘ┌醇追揭(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計算基數(shù);

        (三)按集體合同確定的計算基數(shù)。

        第九條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重慶市的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待遇按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參照同等條件事業(yè)單位自主聘用人員的發(fā)放標準和發(fā)放方式發(fā)放。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jù)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以及重慶市的有關勞動安全、職業(yè)衛(wèi)生的規(guī)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yè),防止發(fā)生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第十六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yè)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yè)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yè)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變更、續(xù)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重慶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除因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情形和乙方自己提出而外,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和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二條以下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乙方檔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用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用人單位存在用工卻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仍然常有發(fā)生。殊不知,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也是保障用人單位用工權的一種方式,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自身用工也存在很大的風險。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其意義在于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yè)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xié)議、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于商業(yè)秘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競業(yè)限制的規(guī)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yè)的發(fā)展十分不利。

        第五,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即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可能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罰款等。比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shù),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爆F(xiàn)實生活中有些企業(yè)員工上百人,如果罰款也是一筆不小的損失,因此應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能免除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除了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外,還要受到行政處罰。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單位合同 篇3

        聘用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

        甲方(原聘用單位):

        乙方(原受聘人):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要求,為完善聘用條款,明確各自責任,甲乙雙方

        就已簽訂的'合同事宜經充分協(xié)商一致,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年 月日簽訂的《聘

        用合同》。

        二、乙方須持有聘用合同原件辦理解聘手續(xù)。

        三、乙方應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將業(yè)

        務中使用(管理)的各種憑證、報表等相關資料,全部移交甲方,若

        乙方怠于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或移交資料不全,給甲方工作造成損失,

        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交接手續(xù)辦理完畢后三個工作日內,甲方負責向

        乙方支付結算工資及乙方二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四、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損害乙方聲譽和利益的行

        為,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xié)議書一式

        三份雙方及相關部門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單位合同 篇4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二、三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是處于弱勢地位,如果允許用人單位隨便解除同職工的勞動關系,對職工來說將是更大的不利。考慮到這點,法律才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單位合同 篇5

        【提要】本文從用人單位法律適用實務操作角度出發(fā),結合作者在司法實踐中的多年經驗,探尋勞動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單位最容易敗訴的節(jié)點并給予提示,盡量以簡練的幾句話進行剖析并提供解決方案,給用人單位在適用勞動合同法時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一、訂立勞動合同未遵循合同訂立基本原則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敗訴節(jié)點提示】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合同內容不合法或顯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可能會被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還將面臨賠償損失的風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是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事,以避免敗訴風險。

        二、規(guī)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敗訴節(jié)點提示】敗訴節(jié)點一、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敗訴節(jié)點二、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未公示、未告知勞動者;蛘呒词褂泄净蚋嬷獎趧诱,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而導致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三、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敗訴節(jié)點提示】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是主動義務,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視這個主動告知義務,導致發(fā)生“欺詐”的敗訴風險。

        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很重要,勞資雙方均有知情權。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實務中,從舉證角度考慮,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并保留相關證據(jù),告知條款可在入職登記表中或勞動合同中進行設計。

        四、強令勞動者提供擔;蚴杖∝斘锏臄≡V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敗訴節(jié)點提示】敗訴節(jié)點一、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敗訴節(jié)點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實踐中一般表現(xiàn)為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人進行擔保;敗訴節(jié)點三、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一般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

        嚴格執(zhí)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避免有以上違法行為。為避免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風險,可向第三方商業(yè)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購買商業(yè)保險轉移風險。

        五、建立勞動關系過程中不訂立或遲延訂立勞動合同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敗訴節(jié)點提示】敗訴節(jié)點一、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仍未訂立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敗訴節(jié)點二、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后再簽合同轉變?yōu)橄群灪贤笊蠉。訂立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六、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敗訴節(jié)點提示】敗訴節(jié)點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敗訴節(jié)點二、雖已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環(huán)境下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咴谠撚萌藛挝贿B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ǘ┯萌藛挝怀醮螌嵭袆趧雍贤贫然蛘邍衅髽I(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ㄈ┻B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敗訴節(jié)點提示】敗訴節(jié)點一、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拒絕訂立;敗訴節(jié)點二、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用人單位沒有保留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jù),時隔數(shù)月或者數(shù)年,勞動者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敗訴節(jié)點三、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未保留勞動者提出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jù),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八、勞動合同訂立程序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敗訴節(jié)點提示】用人單位單邊持有勞動合同,或者雖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達證據(jù)。

        【李迎春律師建議】勞動合同必須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并且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jù)。

        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缺失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ㄈ﹦趧雍贤谙蓿

       。ㄋ模┕ぷ鲀热莺凸ぷ鞯攸c;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ò耍﹦趧颖Wo、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ň牛┓伞⒎ㄒ(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敗訴節(jié)點提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制作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或者直接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

        十、勞動合同試用期相關問題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敗訴節(jié)點提示】敗訴節(jié)點一、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標準;敗訴節(jié)點二、重復約定試用期;敗訴節(jié)點三、簽訂單獨試用合同;敗訴節(jié)點四、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敗訴節(jié)點五、試用期隨意解雇。

      單位合同 篇6

        一、用人單位行使即時解除權的許可性條件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guī)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案例:張小姐畢業(yè)后應聘到一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試用期內都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活也累,眼看試用期就要過去了,張小姐真高興?墒,領導忽然說,你在試用期表現(xiàn)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來了,我們找到了更好的人選。

        誤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我們將《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進行對比,可以發(fā)現(xiàn)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此很多用人單位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實則不然,勞資雙方實際上處于不平等狀態(tài),勞動者入職前幾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工作后發(fā)現(xiàn)不適應應當有進一步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在試用期內發(fā)現(xiàn)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能夠證明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就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對于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yè)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guī)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xù),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jù)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2)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3)發(fā)現(xiàn)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jù)。4)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無法依據(jù)該條款解除。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簡稱嚴重違紀)

        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可以稱為“企業(yè)內部法”,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yè)內部管理行為的重要依據(jù),是職工行為的準則。企業(yè)內部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完全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首先,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第二、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這實際上確定了規(guī)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xiàn)規(guī)章制度無效的后果。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降低風險,達到管理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目的。

        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guī)則依此限度所規(guī)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法律法規(guī)不可能也無法詳細作規(guī)定,因為各行各業(yè)各用人單位的情況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據(jù)內部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如果根本就沒有規(guī)章制度或者規(guī)章制度對該違紀情形未做規(guī)定,就無法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比如某五星際級酒店敗訴的案例,該酒店的門童因自家拆遷而煩惱,一日在五星級酒店的大門上用紅筆畫了一個若大的“拆”字,恰巧經理從此路過,非常氣憤,認為嚴重影響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辭退該門童,遂酒店依據(jù)該門童的行為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門童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該決定,在審理中,該門童承認其行為不當,但認為規(guī)章制度中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沒有依據(jù)。在該酒店的規(guī)章制度中“亂圖亂畫”屬于輕過失,并規(guī)定兩次輕過失才可以解除。據(jù)此,仲裁委裁決撤銷酒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此用人單位應詳細列舉可能發(fā)生的所有違紀的情形,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對勞動規(guī)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按照第38條第(四)項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jù)該條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解除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yè)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為要求增加過節(jié)補貼的問題和單位領導發(fā)生爭議。由于一時情緒難以控制,該員工將流水線上的關鍵生產設備拆下并藏匿起來,致整條生產線停工一天,單位無法按時交貨,不得不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企業(yè)當即決定解除與該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過程中,單位提供了經員工簽字認可的《員工手冊》:在違紀行為這一章,包括了破壞生產設備等情形。更關鍵的是,《員工手冊》也同時明確規(guī)定了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的標準,即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者為“嚴重”。由此,案件就變得非常明朗了:企業(yè)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據(jù),履行了完整的舉證義務,員工的訴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不僅僅在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是企業(yè)在勞動爭議中制勝的關鍵所在。 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guī)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單位必須能拿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形式的規(guī)章制度,以證明員工確實違反了相應制度,且程度嚴重,兩點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為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對于何為“嚴重”,才使得企業(yè)能夠拿出充分的依據(jù)來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yǎng)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被勞動教養(yǎng)處罰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教養(yǎng)是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它既然是一種行政處罰,說明追究的是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jù)《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為對于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在教養(yǎng)期間,必須由教養(yǎng)機關執(zhí)行強制性勞動,此時,他們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無法履行,所以,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議用人單位對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盡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若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應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勞動者。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合同當事人親自履行。一般情況下,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然影響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國勞動者普遍只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9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兼職的人員一定要經原單位同意。如員工在外兼職未經單位同意且對本職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jù)該條解除勞動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的條件

        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般限于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里的醫(y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jù)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見《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醫(yī)療期滿后,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這里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目前無法律上統(tǒng)一的標準,只能從個案中得出規(guī)律。實踐中能得出結論的,兩類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單一的領導對單一的下屬的結論;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認定不能勝任。認定是否勝任工作一般應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員工有權復核,不能因人而異,對同一群體統(tǒng)一標準。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辦法,上級、下級、客戶的綜合評價一般認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辦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排在末尾的勞動者不一定不能勝任工作。即使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當在證明其不能勝任后,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只有對那些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

        這里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了諸如企業(yè)被兼并、合并、分立,企業(yè)進行轉產,企業(yè)進行重大技術改造,使員工的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等情況。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當出現(xiàn)“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后,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清楚地知道:1)必須是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時。也就是說,如果經當事人協(xié)商能夠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2)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3)必須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發(fā)生了法定情形,確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yōu)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撫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禁止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增加了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jù)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的。

      單位合同 篇7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xié)商就汽車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供雙方共同格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條 車輛狀況

        出租方所提供的車型為 ,車牌號為 。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將所租車輛交付給承租方使用,按照月租金 ,租期為7個月,共計 ,(大寫) ,當實際使用天數(shù)不滿7個月時,出租方按照實際使用時間退還相應租金。

        第三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內所發(fā)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fā)的第三者責任。

        3、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

        5、如車輛屬于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第四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期間擁有所租車輛的使用權。

        2、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并承擔由于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對水箱水位、制動液、冷卻液負有每日檢查的責任,在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xiàn)故障或異常,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將車輛開至出租方指定維修廠,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換愿車設備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4、承租方在車輛租用期間,汽油、潤滑油、路橋費、停車費自行負責。

        第五條 租期的計算

        以承租方接收車輛開始,以承租方歸還車輛給出租方為止

        第六條 車輛保險

        1、車輛在租賃期間內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屆時應協(xié)助承租方向保險公司報案,承租方必須協(xié)助出租方辦理此事故的相關事宜,并支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如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費用有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七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由雙方經協(xié)商解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單位合同 篇8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fā)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勞動法的框架內,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必須合法,并且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是發(fā)揮積極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解除勞動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電話咨詢網(wǎng)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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