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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3-10-18 11:58:07 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

        在現(xiàn)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xiàn),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guī)章或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創(chuàng)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huán)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校門出入管理

        1.本院教職工及直系親屬車輛憑保衛(wèi)處制發(fā)的通行證出入校門;通行證應放置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nèi)駕駛位左下側以便于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識別。

        2.在校園內(nèi)從事經(jīng)營或務工活動(含校企合作單位、食堂、商業(yè)門面等)的自用車輛和送貨車輛,須持學院主管部門證明和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經(jīng)保衛(wèi)處審查同意后,辦理短期通行證,否則門衛(wèi)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車進出學校,施工單位須事先與保衛(wèi)處聯(lián)系辦理臨時通行證,按規(guī)定時間、路線行駛;在人流高峰時,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校園。

        4.公務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在校門衛(wèi)換發(fā)登記卡入校,出校時由公務接待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換回車輛行駛證。

        5.因私來訪車輛憑車輛行駛證履行登記手續(xù),換發(fā)登記卡入校,出校時交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換回行駛證。

        6.凡裝載物資的車輛進出校園須接受門衛(wèi)的查驗,運出物資的.車輛必須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wèi)禁止放行。

        7.未經(jīng)系部學工辦和學生處審核同意,并經(jīng)保衛(wèi)處審查備案,禁止學生駕駛電動車、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8.出租車一般不準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wèi)講明情況,經(jīng)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9.所有機動車輛的出入證,僅作為該車輛的出入使用,車輛及車內(nèi)物品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二、機動車校內(nèi)行駛管理

        1.機動車進入校園,應按交通標志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校內(nèi)限速20公里/小時。

        2.機動車在校內(nèi)道路會車時注意禮讓對方車輛通行。

        3.機動車在校內(nèi)行駛時嚴禁超速、鳴喇叭、逆向行駛、酒后駕車等。

        4.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嚴禁無駕駛執(zhí)照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園或在校園內(nèi)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三、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1.機動車輛須進入停車場或路面劃線停車位停放,未劃停車位的區(qū)域禁止停放車輛。

        2.校內(nèi)所有主干道(停車位除外)、教學區(qū)、學生生活區(qū)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轉彎處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方停車。

        3.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摩托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各公共場所的過道、走廊、樓梯口等區(qū)域內(nèi)。

        4.未經(jīng)許可,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nèi)過夜停放。

        四、違規(guī)行駛和停放處理

        1.對違反規(guī)定的個人所在單位部門,在年度綜合治理考核中給予相應扣分處罰。

        2.對違反規(guī)定的教職工及家屬車輛,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貼單提醒,重復違章的鎖車處理、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的經(jīng)濟處罰。

        3.對違反規(guī)定的外來車輛,進行警告、勸離,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

        4.對違規(guī)停放的非機動車或長期停放一處、無人認領、破舊損壞,已喪失使用功能、影響校園景觀的車輛,保衛(wèi)處有權予以集中清理,車輛遺失或損壞由車主本人負責。

        5.保衛(wèi)處執(zhí)勤人員有權對進入校內(nèi)無證、無牌的各類車輛實行審查暫扣,對手續(xù)不全的車輛,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規(guī)定由學院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2.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2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jīng)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nèi)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guī)定行駛。

        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箭或免職處分。

       、贌o照駕駛。

       、谖唇(jīng)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jīng)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

        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nèi)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jīng)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司機接送幼兒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交規(guī)情況下經(jīng)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必須保持車廂內(nèi)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nèi)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jīng)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diào)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jīng)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jīng)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nèi)不準按喇叭,車內(nèi)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園內(nèi)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0、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3

        一、各校車發(fā)車時間:

        老校區(qū)上午:第一班次7:00第二班次7:20

        下午:第一班次16:00第二班次16:20

        云湖車上午:7:00

        下午:16:00

        [周五下午:14:00]

        二、管車老師職責:

        1、提前10分鐘到崗管理,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點名,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shù)無誤后,方可上車。

        2、做好車輛行駛途中的學生紀律和交通安全工作。

        3、車輛到達后應率先下車,維護學生下車秩序。

        4、及時向校辦反饋班級候車的情況,并對違反條例的'學生進行教育和指導。

        5、舉止文明,以身作則,嚴格按學生乘車條例進行管理。

        6、未盡到管車職責的老師,造成不良后果,按相關規(guī)定扣發(fā)其安全考核獎。

        三、學生文明乘車條例:

        1、必須提前5分鐘到指定地點等車。

        2、自覺遵守校車運行時間表,保證準時乘車,排隊上、下車,不得爭先恐后。

        3、管車組長要提前排隊、點名,并匯報給老師,同時管理好組員的紀律。

        4、自覺遵守乘車規(guī)則:聽從組長和老師的管理和教導,按指定位置坐站;車內(nèi)不準吃點心、零食,不喧嘩,不打架,不說臟話;頭和手不得伸出窗外;不亂扔垃圾,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車未停穩(wěn)時不得上下車;如有事及時與老師聯(lián)系。

        5、開展文明小乘客和優(yōu)秀組長的評選活動。對于違反乘車紀律的學生,及時與其家長聯(lián)系,三次教育不改者,取消其乘坐校車的資格。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囕v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ǘ┯腥〉眯\囻{駛資格的駕駛人;

       。ㄈ┯邪ㄐ旭偮肪、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ㄎ澹┮讶〉猛侗C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ㄒ唬┍仨毞蠂谊P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ǘ┸嚧安坏谜迟N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ㄋ模┳杂行\囃庥^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ㄎ澹┦褂媚晗迲敺蠂乙(guī)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孟鄳獪蜀{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ǘ┚哂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jīng)歷,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nèi)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nèi)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qū)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qū)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xiāng)鎮(zhèn)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jīng)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nèi)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nèi)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ǘC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diào)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nóng)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nóng)村地區(qū),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qū)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ㄒ唬⿲W校向所在地區(qū)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ǘ┥暾埿\囀褂玫模瑧斚騾^(qū)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qū)縣教育部門簽發(fā)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ㄈ﹨^(qū)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送本區(qū)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jīng)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ㄋ模C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yè)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jīng)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jīng)營資質(zhì)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意見。

       。ㄎ澹﹨^(qū)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qū)縣政府。區(qū)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qū)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斝\囀褂迷S可的申領條件發(fā)生改變,學;蛘咝\嚪⻊仗峁┱邞敿皶r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ㄒ唬┬\囘\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ǘC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ㄈ┬\囘\載學生時,應當在規(guī)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guī)定路線、規(guī)定時間行駛;在規(guī)定站點?;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guī)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ㄋ模┬\嚤仨毚_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qū)縣政府應當科學規(guī)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fā)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nóng)區(qū)縣因沖并鎮(zhèn),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diào)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qū)縣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qū)縣政府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diào)本區(qū)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ǘ﹨^(qū)縣教育、、交通運輸?shù)炔块T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lián)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wǎng)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ㄈ﹨^(qū)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guī)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fā)、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zhì)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qū)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fā)放的區(qū)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ㄎ澹┙煌ㄟ\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的監(jiān)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踩O(jiān)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chǎn)綜合監(jiān)督管理范圍。

       。ㄆ撸┴斦块T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jīng)費的機制。

       。ò耍┬\嚪⻊仗峁┱邞斀⒔∪\嚢踩芾泶胧鋵嵭\嚢踩ぷ髫熑,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tài);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fā)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jīng)營活動。

       。ň牛┦褂眯\嚨膶W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安全協(xié)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ㄊ╇S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fā)現(xiàn)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jiān)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lián)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學校審核同意后,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jiān)督權利。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咦龊眯\嚢踩逃凸芾砉ぷ鳎话l(fā)現(xiàn)校車違本規(guī)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guī)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ǘ⿲W校違本細則規(guī)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ㄈ┻`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蛐\嚪⻊仗峁┱邞斣15天內(nèi),到所在區(qū)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xù)。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nèi)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一、學生應按照規(guī)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wěn),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fā)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lián)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nèi)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nèi)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nèi)寫作業(yè),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fā)現(xiàn)違規(guī)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助,發(fā)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fā)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發(fā)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6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zhì)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yǎng)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nèi)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fā)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tǒng)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wèi)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tǒng)和3g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wěn)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nèi)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nèi)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nèi)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nèi)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

      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7

        為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范校車運營行為,消除校車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校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學和幼兒園師生的人身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20xx年國務院617號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部20xx年124號令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 、校車安全管理

        1.學校使用和配備的師生接送車輛必須是縣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門、縣交通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簽批備案的專用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zhì),即要具備20xx年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20xx年124號令規(guī)定的校車使用標準和駕駛人資質(zhì)。

        2.使用專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

        3.學校要科學嚴密地制訂本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和駕駛員在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簽訂責任書,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4.學校每月要召開一次校車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師生接送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shù)厝嗣裾蜕霞売嘘P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有具體詳實的文字記錄。

        5.要根據(jù)校車法定核載人數(shù)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shù)。認真填寫具體的車次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校車接送師生線路及?奎c需經(jīng)縣交管部門審批,禁止在批復以外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及?。

        6.學校校車應按規(guī)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交足保險并依法交納規(guī)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后不及時補辦的,校車必須停止營運。

        7.學校應對班主任、跟車護送老師、駕駛員每學期組織進行不少于二次校車安全培訓教育,教育培訓應有圖文資料記載。

        8.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輛性能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因發(fā)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校車必須停運并及時將信息告知學生家長,同時,作好學生護送工作,確保學生上(放)學安全。嚴禁校車帶病運行。

        9.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0.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車況安全檢查、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1.學校應設有場地開闊、駱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安全穩(wěn)靠的校車專用停放場所,并明瓤一輛校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2.學校一旦發(fā)現(xiàn)外有拼裝車、報廢車、農(nóng)用車、電瓶車、摩托車、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zhì)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當?shù)卣陀嘘P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3.認真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接送學生校車途中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nèi)向當?shù)卣、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fā)事件,降低事故損害,保持社會穩(wěn)定。

        14.突遇惡劣天氣,學校應采取停課、調(diào)整上課時間等措施,確保安全,并告知學生家長,校車停運。

        15.嚴禁租用、租借校車。嚴禁將校車用作其他用途。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校車要停運保養(yǎng),禁止將校車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車一檔”要求健全校車檔案,并按時整理更新上報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縣教育局和縣交警部門備案。

        17.自覺接受當?shù)卣跋嚓P部門的檢查指導,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18.學校每期末將校車安全運行總結情況上報轄區(qū)中心學校備案

        二、校車駕駛人的聘用、審核確認及培訓教育

        19.嚴把駕駛員資質(zhì)關。校車駕駛員需證、照齊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賭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響安全駕駛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校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要立即停運,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20.校車駕駛人實行一正一副制,校車駕駛人須具有校車準駕資質(zhì),實行人車綁定,保持人、車的相對穩(wěn)定。學校(幼兒園)聘用、更換校車駕駛人,要報交警隊和教育局審核確認備案,同時,對不再從事原校車駕駛的駕駛人應報交警部門注銷其本校車駕駛資質(zhì)。

        21.中心校要定期對轄區(qū)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學校,幼兒園應每月對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駕駛人有交通違規(guī)現(xiàn)象的要進行強化教育培訓,并責令改正。對不服從安全管理的駕駛人,要堅決辭退。

        22.校車單位負責人和校車駕駛人要積極認真的參加相關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三、校車安全檢查

        23.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及三防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

        24.校車單位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yǎng)、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tài),確保行駛安全。檢查資料完備。

        25.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車出行前必須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并如實填寫檢查記錄。

        26.校車檢查要有完整的記錄資料,并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四、校車安全行駛

        27.全縣所有校車必須統(tǒng)一規(guī)范安裝“校車運行軌跡監(jiān)控系統(tǒng)(北斗導航系統(tǒng))”,并確保全天24小時接受適時監(jiān)控。

        28.學校應當向縣交通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校車行駛的路線和?空军c,經(jīng)審批后執(zhí)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路線、?空军c運行。

        29.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核載人數(shù)載人,嚴禁超載。

        30.除駕駛人員外,學校、幼兒園還應安排人員隨車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nèi)紀律、人數(shù)的清點、學生的交接、處理突發(fā)事件、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31.校車駕駛人應嚴格執(zhí)行

        124號令車安全運行規(guī)定,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駕駛校車時聊天、接打手機等交通違法行為。

        32.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資質(zhì)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本車專職司機駕駛。

        五、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33.學校校(園)長為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即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中心學校負責對轄區(qū)學校校車進行督查監(jiān)管,中心校校長是轄區(qū)學校校車安全督管第一責任人。

        34.中心校學年初要與轄區(qū)校車學校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校(園)長在每學年初開學第一周內(nèi),完成與具體管理人、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校車車主、駕駛員、乘車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5.教育局與各縣直學校鄉(xiāng)鎮(zhèn)中心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校車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安全責任。

        36.教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對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違規(guī)操作的,責令整改并予法規(guī)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的民辦學校將予以吊銷辦學許可。

        37.對校車發(fā)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附則

        38.本制度從印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本局原校車管理相關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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