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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05 15:25:31 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華(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華(15篇)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園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發(fā)布相關規(guī)定,結合醫(yī)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總則

        第一條:醫(yī)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條:醫(yī)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圍,指在學院教學科研區(qū)和學生生活區(qū)道路上,各種車輛和行人所從事的交通安全行為。

        第三條:全體師生員工及進入醫(yī)學院的社會人員和車輛,應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規(guī)范的交通安全行為舉止,自覺遵守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各種車輛和行人應靠右通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控制車速,確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條:駕駛各種車輛進入醫(yī)學院,應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參加大型活動的車輛,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統(tǒng)一調度指揮。

        第六條:凡學院舉行重大活動,學院的各停車場(庫)管理由學院武保處統(tǒng)一安排。

        第七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助動車在行駛時,均應遵守機動車在校園行駛的限速規(guī)定。

        二、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凡屬于醫(yī)學院部門或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憑武保處下發(fā)的《醫(yī)學院停車證》進入校園;需要進入學院的社會車輛必須從大門進出(特種車輛除外)。

        第九條:各類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輛的安全行駛速度,確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并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學院樓宇前禁止機動車輛隨意停放。嚴禁機動車在校園鳴號。嚴禁各類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進行教練和試車。

        三、 助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本院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助動車須領取出入憑證進出校園,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進入學院的助動車,應確保車輛各項性能的'完好。駕駛助動車的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三條:駕駛助動車在校園行駛時,應按照院內機動車的限速規(guī)定控制車速,嚴禁在校園內超速穿行。禁止助動車帶人和鳴號。

        四、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園行駛的各類非機動車,應確保車輛的各項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車速,確保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條: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騎車追逐玩耍、雙手脫把、單手撐傘和帶人。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通過轉彎路口時,應注意車輛和行人的安全,并應伸手示意。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應按規(guī)定的地點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條:行人在校園道路上應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第十九條:行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站立交談阻礙交通。嚴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鬧、玩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兒童進入校園應由成年人帶領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條:校園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具體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不聽勸阻的機動車、助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由武保處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拒絕學院管理人員執(zhí)行本規(guī)定,影響校園治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上述條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本規(guī)定并參照交通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

        1、建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立體化網絡

        班主任負責具體內容的教育與指導;值周教師負責檢查和評比強化;學校領導負責監(jiān)督。

        2、 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點加強教育的.內容有:

        一是進行交通常識教育。如右側通行、走路和過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橫道、識別交通信號和遵守交通規(guī)則等。

        二是進行日常的交通行為強化,重點加強上學、中午和放學的交通遵守狀況的監(jiān)控。加大學生交通安全行為監(jiān)督力度,學生通勤車必須有教師押車,確保學生乘車、上車、下車、過馬路安全。放學時,學生排隊下校,班主任必須送學生過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師看護學生過馬路。

        3、學校繼續(xù)常規(guī)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學生周會、班會等進行專門的教育

        4、交通事故應急工作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立即啟動兩個應急程序: 救護程序——在發(fā)現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進行救護,等待和協助120人員工作。校醫(yī)進行教師的救護工作培訓。

        報警程序——在發(fā)現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急救電話(120),明確告知事故的具體地點。學校提前對教師、學生及值班人員進行有關報警、急救、保護現場、留住肇事人等常識的教育。并及時報告學校領導或老師。

        5、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發(fā)生安全事故,學校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優(yōu)化育人環(huán)境,維護學校教學、科研、學習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南昌航空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員和行人,均屬本規(guī)定管理范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及來校的人員和車輛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所有車輛和人員,都應當提高交通安全觀念,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進出校園均應服從學校執(zhí)勤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第四條保衛(wèi)處是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和執(zhí)行部門,負責對校園內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駛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檢查、監(jiān)督,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校內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一切車輛均應做到“車讓人”,優(yōu)先讓行人通行。

        第六條全校各單位(部門)都有責任維護校園交通安全和停車秩序,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所屬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識、交通標線。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提前征得后勤基建規(guī)劃部門的同意,并報保衛(wèi)處備案。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做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在校園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保衛(wèi)處可以規(guī)劃設計停車泊位,后勤管理(基建)處負責建設。

        第十一條根據學校工作需要,保衛(wèi)處有權對校內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章機動車出入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公用的機動車、教職工及其配偶的機動車,應當按規(guī)定向學校保衛(wèi)處進行登記并辦理《機動車免費通行證》。

        第十三條進校辦理公務的外來機動車,由相關單位按規(guī)定提供由保衛(wèi)處統(tǒng)一制作的《公務通行卡》,免費通行。

        第十四條在學校從事經營、務工或租住在校園內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應當按規(guī)定向學校保衛(wèi)處進行登記并繳納相關費用后辦理《機動車通行證》,憑證進入校園。

        第十五條除軍隊、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種車輛外,其它機動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經許可進入的應按照規(guī)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十六條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并主動接受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的查驗。

        第十七條駐;üこ剃犛糜谑┕さ臋C動車,由后勤管理(基建)處向保衛(wèi)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規(guī)定路線行駛,并嚴格遵守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四章非機動車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應當靠近道路右側行駛,并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邊行駛。非機動車不得與機動車搶道,橫過道路時應注意兩邊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十九條行人在設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時應當走人行道,在未設人行道路段行走時應在道路右側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不得成群結隊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橫過道路或經過十字路口時應注意兩側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二十條非機動車輛不準亂停、亂放,應當有序地停放在車棚內或指定地點。

        第二十一條保衛(wèi)處負責非機動車(含共享單車)停放點、停車棚的規(guī)劃,后勤管理(基建)處負責設計、建設和維修。

        第五章通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自覺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嚴格按照校內交通標識、標線、交通信號燈的提示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遵規(guī)停車。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在校園內應減速慢行,校園道路限速為30公里/小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時,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以非機動車和行人優(yōu)先的原則通行。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緩慢通行,根據管理需要保衛(wèi)處有權規(guī)定車輛進出校門的時間和方式。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校園內超速、超載、鳴喇叭;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禁開遠光燈;禁止機動車逆向、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禁止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無證駕車、酒后駕車;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套牌)、報廢、噪聲過大、廢氣排放超標以及車身嚴重臟亂的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人在校園路道上追逐打鬧,未經保衛(wèi)處許可,不得占用道路從事各類活動。

        第六章車輛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各單位門前停車秩序包干負責制,學校將校園內所有樓棟的門口空地、綠化草地和人行道等劃片到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維護其日常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進入校園后,應按照停車指示、標志有序停放在車位內,確保道路與消防通道暢通。嚴禁車輛停放在學校嚴管路段(車位除外)、人行道和綠化草地。遇有執(zhí)勤人員現場管理時,應當聽從指揮。

        第二十八條校內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車輛進出和停放的管理方案,提前三天向保衛(wèi)處報備,并負責維護好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九條非機動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停車點內,不得亂停亂放,校園所有樓棟內的通道嚴禁停放非機動車。

        第七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各類車輛,保衛(wèi)處有權采取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校內曝光、清障拖車等措施,并可以根據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屢教不改者,禁止進入校園。

        第三十一條凡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糾正的車輛及物品,保衛(wèi)處取證完畢后,可將有關車輛、物品搬移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道路施工不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的,保衛(wèi)處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后勤管理處可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八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校園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撥打122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學校保衛(wèi)處。

        第三十四條保衛(wèi)處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協助搶救傷員、維持現場秩序、指揮疏導交通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凡是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盡快將車輛撤離事故現場,不得妨礙交通。

        第三十六條在校園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等設施設備以及花草樹木毀損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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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廣大學生、幼兒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幼兒園應當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三條:校長、幼兒園園長為學校、幼兒園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校(園)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學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學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條:學校、幼兒園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guī)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第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學的學生,根據年齡特點,分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對乘車學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及其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不乘坐“黑車”、“病車”和超員車;乘車時不搶上、不搶下,等車停穩(wěn)以后才能上、下車;上、下車時不能使用跳躍動作,要當心被車門掛住衣服或書包;乘車時身體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車窗外,不能向車窗外扔東西等。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guī)則,只能在非機動車車道上騎車,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騎車;不要闖紅燈;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自行車不準搭人等。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第六條:學校、幼兒園應通過家長會等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學生家長使用或租用“三無”車輛或沒有接送資質的車輛接送學生,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fā)生的聯動機制。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嚴禁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無法組織學生在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按規(guī)定建設體育場地。

        第八條:對于乘坐校車上、下學的,學校、幼兒園應嚴格按照《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對于自行上、下學或家長自己接送學生的,以及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學校、幼兒園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第九條:公路沿線的學生,要建立學校放學路隊制度和小黃帽路隊制度,使學生上、下學佩戴小黃帽或有明顯黃色標志的帽子,確保學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告知學生家長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乘坐摩托車或騎自行車上、下學。發(fā)現學生有上述行為后,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該行為,并告知家長。

        第十一條:堅決杜絕將校園、操場等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學校、幼兒園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按國家、省、市、縣有關規(guī)定,積極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落實保障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chuàng)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huán)境。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集體組織用車時,無論時間長短、車輛多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縣教育局請示,獲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請示中應詳細說明本次活動的時間、地點(含行駛路線)、人數、組織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預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稱及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第四章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對措施落實、成效明顯的個人,將予以表彰;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的,或因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導致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將按照《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發(fā)生學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小學交通安全知識守則

        1、堅持徒步上下學,不準在街道、公路上攔車、爬車、追車和強行搭車。

        2、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準騎自行車。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時,必須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4、嚴禁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公路。不準在有機動車通過的道路上做游戲。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時,不準鉤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準邊走邊看書或邊玩耍。

        6、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

        一、教育學生遵守交通信號及交通標志,記住急救電話,遵守交通規(guī)則。

        二、落實騎自行車的安全要求:

        1、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2、要教育學生遵守騎車規(guī)則。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不準穿越人行道、車行道。服從信號燈和交警指揮。不爬車、追車、攔車;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不準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車船安全,教育學生做到:

        1、不坐機動三輪車和無證車輛。

        2、不乘超載車船。

        3、乘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五、校外集體活動安全

        1、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上級部門批準。經批準后要切實作好師生安全工作。

       。1)活動前要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向學生指出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堅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則。

       。2)要事先勘查活動地點的基本情況。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應由具有運輸資質的部門承擔,并簽訂有關安全協議,車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

        (4)不得組織學生到超容量的'場所活動。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性慶典、演出等活動。

        2、班級組織外出活動,必須履行報批制度。

        六、按時放學,排隊有序離校,按時回家。

        七、離校路較遠的和惡劣天氣班主任同家長聯系,要求家長接送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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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guī)則,為此特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五、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嚴禁在校園內騎車。

        2、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3、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guī)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4、不準穿越、人行道、車道和道口的護欄。

        5、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梢詴簳r中斷通過。

        六、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車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

        一、教育學生遵守交通信號及交通標志,記住急救電話,遵守交通規(guī)則。

        二、落實騎自行車的安全要求:

        1、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2、要教育學生保持自行車功能的齊全可靠,落實人員對自行車進行檢查。

        3、要教育學生遵守騎車規(guī)則。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學生步行靠右側行走,要走人行道。不準穿越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通口的護欄。服從信號燈和交警指揮。不爬車、追車、攔車;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通過鐵路道口,確認安全后,方準通行。不準在鐵路上行走,玩耍。

        四、乘坐車輛安全,教育學生做到:

        1、不坐機動三輪車和無證車輛。

        2、不乘超載車輛。

        3、乘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五、校外集體活動安全

        1、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的`由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要切實作好師生安全工作。

       。1)活動前要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向學生指出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堅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則。

       。2)要事先勘查活動地點的基本情況。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應由具有運輸資質的部門承擔,并簽訂有關安全協議,車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

        2、班級組織外出活動,必須履行報批制度。

        六、建立路隊制,按時放學,排隊有序離校,按時回家。

        七、離校路較遠的和惡劣天氣班主任同家長聯系,要求家長接送學生。

        八、交通安全工作專人主管,落實責任。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

        一、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學期全校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校師生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jié)日或重大活動,師生如有外出活動,必須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3.每學期末學校集中教育,采取校會形式。平時教育利用校會、周會、晨會、主題班會、黑板報、知識競賽、宣傳櫥窗、校園廣播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4.對學生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教育。

        5.進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二、交通安全的管理

       。ㄒ唬┻M行校內、校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師生杜絕在校內騎自行車,校內機動車限速行駛,在規(guī)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學、放學時,校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學生在校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學、放學時,校門口兩側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校園內試車、練車。

       。ǘ⿲搪毠C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在校教職工有正式駕駛執(zhí)照的,要在校保衛(wèi)干部處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學校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教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jiān)測和保養(yǎng)。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校園內。

       。ㄈ、對學生周末步行或乘車離校的管理

        1、走在路上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4、未滿十六周歲,不準騎電動車上學;一律不許學生自己騎摩托車上學。

        5、選擇乘坐的車輛必須是證件齊全的合格車輛。

        6、所乘的車輛裝載人數一定要符合要求,拒絕乘坐超員、超載車輛。

        7、上下車時一定要等車輛停穩(wěn)后,方可上車、下車;上車、下車要有秩序,不在車內追逐打鬧,不在車內向車外伸手或向外探頭。

        8、下車時一定要注意觀察,以免被其它車輛撞傷。

        9、聽從值班教師勸阻,安全往返家校。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縣教育局的相關要求,為了加強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促進學校的文明建設,樹立全校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負責制定實施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和檢查評比、獎懲等工作,并處理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條協助交警部門維持校門口學生上學、放學時秩序,實行校門口、樓梯值班制度。聯系辦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續(xù)。積極完成上級交通安全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師生行走規(guī)定

        一)行人必須靠路邊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礙交通。

        二)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三)行人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追逐打鬧。

        四)不準在校內外道路上進行各類體育活動或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在校內道路上學習騎車。

        六)不準在校內道路上扶身并行,騎車帶人。

        七)非機動車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亂停亂放妨礙交通。

        第五條校區(qū)內道路規(guī)定:

        一)不許在校內道路上堆放雜物,妨礙交通。

        二)在校內道路上施工,須先到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申報、登記、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設明顯標志,確保行人與車輛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時恢復原路面,保證原道路的暢通。

        第六條違章及事故處理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以責論處的原則。

        第七條學校人員或機動車輛在校外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告外,同時應向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寫出事故情況報告。

        第八條對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據交通法規(guī)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將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學校每年對師生員工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一次評比。表彰獎勵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和學生,并將評比結果報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9

        一、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機動車在校園內慢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校園的交通標志,校內不準超車。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4、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校辦批準,并到門衛(wèi)處備案。按指定的時間、時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場地。

        5、自行車、電瓶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不準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車、電瓶車,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4)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6、學生放假乘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保機動車的證件、號牌齊全、車況和機件良好。

        7、學生乘車時在值周老師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隊上車。

        二、校園自行車、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guī)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3、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4、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5、發(fā)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wèi)處協同查處。

        6、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并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huán)境、綠化。

        7、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wèi)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8、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9、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10、本校大小汽車每天應進庫停放,不要露天停放。

        11、車庫應配齊消防器材,駕駛員應及時關鎖好門窗,嚴禁火種進入,防止發(fā)生火災事故。

        12、來校辦公務的外來車輛,經門衛(wèi)人員與相關領導聯系并獲得同意后,可以入校。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13、非行使公務的車輛,應事先由有關人員與門衛(wèi)聯系,做好登記,方可入校。無特殊情況,非經允許,出租車嚴禁進入校園。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0

        1、交通安全工作要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崗位安全責任制和目標管理。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機構,在單位主要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單位內部交通安全狀況,使交通安全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并把交通安全工作同企業(yè)管理和工作績效結合起來,進行評比、檢查和落實。

        3、確定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宣傳、檢查、和機動車輛管理,與交通管理部門和地區(qū)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保持聯系;各部門確定一名兼職交通安全員負責本部門交通安全工作的檢查和實施。

        4、各級管理人員及崗位交通安全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記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認真學習交通安全法規(guī),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定,切實負責,加強檢查,把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實處;車輛有關證件及保險資料由車管部門統(tǒng)一保管,并負責費用交納及車輛維修。

        5、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嚴格的交通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服從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管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制度,杜絕各種交通違章行為,服從交通民警指揮,保證行車安全。

        7、保持車輛清潔,對零部件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使車輛隨時保持良好狀態(tài),確保行車安全,杜絕帶病車、故障車上路。

        8、冬春季要加強對機動車輛的檢查、保養(yǎng);特別是對油、水箱、車燈、剎車制動的保養(yǎng);遇有雨雪、大霧天氣要緩慢行駛,避免發(fā)生事故。

        9、單位車輛實行專人駕駛,車管員監(jiān)督檢查,嚴禁未經領導批準將車輛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嚴禁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10、單位車輛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單位的,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并確保車輛在外停放安全。

        11、行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當首先作應急處理,然后迅速與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聯系,依據交通事故處置預案及時妥善處理。

        12、駕駛非機動車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遵守交通行為規(guī)范;在劃有分道線或設有隔離設施的道路上,要走非機動車道,在其它道路上,要靠右側行駛;轉彎時要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低頭猛拐,不準曲線行駛,不與機動車爭道搶行;冬季要注意避免在結冰的'路面上行駛。

        13、單位員工使用的非機動車應證照齊全,車況應保持良好,應經常檢查剎車、車鈴、車鎖等,做到靈敏有效,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

        14、非機動車出入單位門口時必須下車推行,在單位內行駛必須注意交通安全,禁止逆行、斜穿、騎飛車、騎車帶人、雙手撒把、扶肩并行、互相追逐、嘻鬧等;上班時必須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擺放整齊。

        15、單位內及停車場設立的各種交通標志、防撞墩、隔離墩、車位鎖及行車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移動或損壞。

        16、所有機動車輛進入停車場后須服從執(zhí)勤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按照場區(qū)交通標志、標線行駛和停放,嚴禁在行車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

        17、在停車場內停放或滯留過夜的外來車輛,車場管理人員應當提醒駕駛人員自行妥善保管好車內的財物。

        18、如遇車輛發(fā)生故障需要修理時,應當由修理人員將車輛拖離停車場進行維修,禁止在停車場內修車。

        19、機動車在單位、停車場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長笛。

        20、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停車場及道路時,須事先報告車場管理部門備案;施工部門要設置警示標志牌;竣工后,及時修復路面及有關交通設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21、出現事故時,應當迅速做出應急處理,并向車輛管理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為了維護學校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削減交通事故,愛護全校教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內、校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學校各科室召開的會議、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需由組織人負責通知參會人員盡量采納公共交通方式與會,全部與會人員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內,所乘車輛安全由自己負責。

        2、杜絕在校內騎自行車、電動車,進校后必需推行。

        3、校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

        4、機動車禁止在校內內洗車、試車、練車。

        5、機動車在校內內不得碾壓人造草坪和塑膠跑道。

        (二)本校教職工機動車的管理

        1、本校教職員工的'私家車由辦公室統(tǒng)一發(fā)放證件,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憑證允許進出。

        2、學校私家車一律由西門進出,駕乘人員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根據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3、私家車進出校內必需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教職工乘駕車輛進出校內時要主動接受門衛(wèi)查驗,聽從引導;

        (2)車輛進入校內后須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km∕h),不得鳴笛,不得與學生搶道;

        (3)遇會議入場、散場或上學、放學高峰時段,與會行人、學生優(yōu)先通行,車輛必需等候或避讓;

        (4)晚上10:30后,任何車輛禁止出入校門,如有特別狀況,需提前向門衛(wèi)值班室登記。

        4、私家車應當在規(guī)定停車區(qū)域內按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在停車區(qū)域以外的教學區(qū)、活動區(qū)等;安裝報警裝置的私家車,停車后須將報警信號置于靜音狀態(tài);對不按規(guī)定停放者,一經發(fā)覺,將禁止車輛入校。

        5、教職工駕駛私家車造成學校公物損失或師生損害,由駕車教職工負全責。

        6、學校為教職工私家車供應工作期間停放位置,不保障車輛安全。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

        為加強校內交通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校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內,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部門同意、登記后方可進入。

        二、進入校園內的所有人員、車輛都必須遵守有關交通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

        三、各種車輛進出校門必須服從門衛(wèi)執(zhí)勤人員指揮,自覺接受門衛(wèi)檢查;禁止學生在校內騎自行車。

        四、各種車輛進入校園,須按規(guī)定路線、速度行駛;機動車進入校園后車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嚴禁鳴笛,嚴禁超速。

        五、各種車輛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非本校機動車輛,未經允許夜間不得在校內停放,經允許過夜停放的車輛,應在指定地點停放。

        六、校園內嚴禁學車、練車、無證駕駛、酒后駕駛。

        七、機動車輛出門要自覺接受檢查,對載有貨物的'車輛要履行手續(xù)后方可放行。

        八、舉辦校內大型活動,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活動場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九、如遇校內施工,施工單位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十、不允許學生乘坐無牌、無證、無營運手續(xù)、農用車輛及技術狀況不好的機動車輛。

        十一、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淄川區(qū)教育體育局印發(fā)的《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中小學幼兒園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川區(qū)教體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guī)定,根據我鎮(zhèn)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天氣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各學校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

        第四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學校負責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應急管理

        第五條各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條各學校需根據《淄博市教育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淄川區(qū)教育系統(tǒng)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著重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七條各學校應當根據季節(jié)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八條發(fā)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檢查,及時發(fā)現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條各學校根據氣象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qū)內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心學校。

        第十一條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十二條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fā)布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范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jiān)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規(guī)范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采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三條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盡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盡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huán)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氣象部門發(fā)布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了解途經的橋梁、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梢圆扇⊥Un、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中心學校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中心學校備案,可以利用周末、節(jié)假日進行補課。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遇有惡劣天氣,各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發(fā)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fā)事件,各學校應當按照《羅村鎮(zhèn)中小學幼兒園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中心學校。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惡劣天氣下學校發(fā)生交通突發(fā)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guī)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4

        為了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優(yōu)化育人環(huán)境,維護學校教學、教研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guī)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校車、小汽車、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吭趯W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得騎電瓶車,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滿12周歲的學生要騎自行車必須申請通過,在規(guī)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wèi)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靠右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wèi)、值日行政、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并減速慢行。(車速控制在時速5公里內)。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wèi)應指揮車輛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要高度警惕。開小車的放學時與學生錯峰放學,即在學生放學20分鐘后才能離開學校。同時在學生課間休息、以及上體育課時間注意學生動向,避免發(fā)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5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學校必須認真做好交通安全監(jiān)管和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guī)則,為此特制定學生、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家長送幼兒和低年級學生到學校時,必須把孩子送進校門,特殊情況送到班主任老師面前。

        二、學校對停在校門的車輛要進行規(guī)范停放,教職工的交通工具應按規(guī)定停放在車棚內。

        三、在學生接送時間里,學校對門前來往車輛的數量和行駛的速度要進行管理和控制。

        四、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五、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六、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志線,服從交通指揮。

        七、小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

        八、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2、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guī)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幼兒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時,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九、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wěn)后,先上后下。

        2、不要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坐超載車。學生上下車必須按學校規(guī)定認真組織,做到有序上下,按照核定人數坐車,不得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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