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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加工廠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2 01:18:11 制度 我要投稿

      小加工廠管理制度3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guī)、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小加工廠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加工廠管理制度3篇

      小加工廠管理制度1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辦理需負責人同意。

        2、生產期提前十五分鐘上班,做為交接班時間。

        3、嚴格請、銷假制度:上班遲到10分鐘,對其進行批評教育;10分鐘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崗位制度

        1、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及工藝要求操作,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50元以上罰款。

        2、工作時間禁止睡覺、串崗、聊天等于工作無關的事,違者罰款50元。

        3、嚴禁越崗操作,不經車間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調節(jié)設備重要參數(shù)、閥門、開關等,違者承擔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4、嚴禁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違者處以50元罰款。

        5、各崗位操作工相互監(jiān)督、協(xié)調配合,緊密協(xié)作。

        三、獎懲制度

        1、服從車間主任管理、調動和各項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從管理、調動和工作安排的,輕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辦公室報到學習。

        2、對車間提出合理建議,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采納,給予表彰獎勵。

        3、上班認真、負責,且本崗位不出現(xiàn)重大失誤和設備故障的給予表彰獎勵。

        4、無責任心,造成設備故障、原材料浪費、影響生產的,給予一定處罰。

      小加工廠管理制度2

        一、木材經營加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經營、加工木材的應當向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到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年檢;

        二、凡是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林業(y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合法經營、加工,嚴禁違法收購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國家和省級保護的樹種;

        三、木材加工廠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木材加工廠收購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須提供林木采伐許可、供貨合同及數(shù)、縣內木材運輸證等木材的合法來源憑證;

        五、加工農民自用材的,必須持有由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發(fā)放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六、各加工廠用木材來源合法憑證建立管理臺帳,按自己采伐、收購加工和加工農民自用材分類進行管理。同時持合法憑證到鄉(xiāng)鎮(zhèn)林業(yè)站登記并在林業(yè)站建立臺帳,實行雙臺帳管理。鄉(xiāng)鎮(zhèn)林業(yè)站應加強對轄區(qū)內木材加工廠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年檢時必須提供管理臺帳,無管理臺帳或管理混亂的,縣級林業(yè)主管理部門根據(jù)情況將吊銷加工經營許可證,取締木材加工廠;

        八、各加工廠之間的木材指標不得相互沖抵、借用,各采伐點之間的采伐指標不得相互沖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廠要運輸木材的,向鄉(xiāng)鎮(zhèn)林業(yè)站申請。林業(yè)站根據(jù)所建臺帳對所申請運輸?shù)哪静倪M行檢尺,并出具檢尺單同時發(fā)放縣內木材運輸證。加工廠憑林業(yè)站檢尺單和縣內木材運輸證到縣林業(yè)局辦理木材運輸證;

        十、縣內運輸木材必須到鄉(xiāng)鎮(zhèn)林業(yè)站辦理縣內運輸證,出縣運輸必須到縣林業(yè)局辦理木材運輸證。運輸期限:縣內運輸證有效期為1天,出縣運輸從辦證當天算起,最多不超過10天。州內不超過2天,省內不超過3天,四川、貴州、廣西、廣東、重慶不超過4天,黑龍江、哈爾濱、新疆、遼寧、內蒙古、西藏吉8至10天,其余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延長期限的,必須持有相關證明復印件;

        十一、各加工廠要加強管理,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管理混亂不予整改、發(fā)現(xiàn)兩次以上違法收購木材的將給予取締。

      小加工廠管理制度3

        (一)總則

        為改進作風,減少會議、縮短會議時間,提高會議質量,特制訂本制度。

        (二)會議分類及組織

        第一條全廠會議歸納為四類:

        1.廠級會議:主要包括黨政領導(擴大)會,全廠干部會、全廠班組長會、全廠黨員大會、全廠團員大會、全廠職工大會,全廠技術人員會以及各種代表大會。應分別報請黨委或廠部批準后,由黨、政、工、團等辦事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召開。

        2.專業(yè)會議:系全廠性的技術、業(yè)務綜合會(如經營活動分析會、質量分析會、生產技術準備會、生產調度會、安全工作會等),由分管廠領導批準,主管業(yè)務科室負責組織。

        3.系統(tǒng)和部門工作會:各車間、科室、支部召開的工作會(如車間辦工會、科務會、支部會、車間(科室)職工大會等)由各車間科室、支部領導決定召開并負責組織。

        4.班組(小組)會:由各黨、工、團小組長或行政班組長決定并主持召開。

        第二條上級或外單位在我廠召開的會議(如現(xiàn)場會、報告會、辦公會等)或廠際業(yè)務會(如聯(lián)營洽談會,用戶座談會等)一律由廠辦受理安排,有關業(yè)務對口科室協(xié)作作好會務工作。

        (三)會議安排

        第三條例會的安排。

        為避免會議過多或重復,全廠正常性的會議一律納入例會制,原則上要按例行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內容、組織召開。例行會議安排如下:

        1.行政技術會議

        (1)廠長辦公會:

        研究、部署行政工作,討論決定全廠行政工作重大問題。

        (2)廠務會:

        總結評價當月生產行政工作情況,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務。

        (3)班組長以上干部大會(或全廠職工大會):

        總結上季(半年、全年)工作情況、部署本季(半年、新年)工作任務,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個人。

        (4)經營活動分析會:

        匯報、分析工廠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經營活動成果,評價各方面的工作情況,肯定成績,揭露矛盾,提出改進措施,不斷提高工廠經濟效益。

        (5)質量分析會:

        匯報、總結、上月產品質量情況,討論分析質量事故(問題)、研究決定質量改進措施。

        (6)安全工作會(含治安、消防工作):

        匯報總結前季安全生產、治安、消防工作情況,分析處理事故,檢查分析事故隱患,研究確定安全防范措施。

        (7)技術工作會(含生產技術準備會)

        匯報、總結當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fā)、科研、技術和日常生產技術準備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布置下月技術工作任務、研究確定解決有關技術問題的措施方案。

        (8)生產調度會:

        調度、平衡生產進度、研究解決各車間科室不能自行解決的重大問題。

        (9)科務會:

        檢查、總結、布置工作。

        (10)車間辦公會:

        檢查、總結、布置工作。

        (11)班組會:

        檢查、總結、布置工作。

        (12)班組(科室)班前會:

        對先天工作進行講評,布置當日工作任務和注意事項。

        2.各類代表大會

        (1)職工代表大會:

        (2)車間(部門)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小組會):

        (3)黨員代表大會:

        (4)團員代表大會:

        (5)科協(xié)會員代表大會:

        (6)企協(xié)會員代表大會:

        3.民主管理會議

        (1)工廠管理委員會:

        (2)廠長、黨委書記、工會主席聯(lián)席會:

        (3)生產管理委員會:

        (4)生活福利委員會:

        4.論文、成果發(fā)布會。

        (1)科協(xié)年會:

        (2)企協(xié)年會:

        (3)政治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年會:

        (4)廠QC成果發(fā)布會:

        (5)科技成果發(fā)布會:

        (6)信息發(fā)布會:

        (7)企管成果發(fā)布會:

        第四條其他會議的安排:

        凡涉及多個車間(科室)負責人參加的各種會議,均須于會議召開前××經部門或分管廠領導批準后,分別報兩辦匯總,并由廠辦統(tǒng)一安排,方可召開。

        第五條廠辦每周六應將全廠例會和各種臨時會議,統(tǒng)一平衡編制會議計劃并訂印發(fā)到廠領導和各車間、科室及有關服務人員。

        第六條pnb0凡廠辦已列入會計計劃的會議,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況需安排新的其他會議時,召集單位應提前2天報請廠辦調整會議計劃。未經廠辦同意,任何人不得隨便打亂正常會議計劃。

        第七條pnb0對于準備不充分、或重復性、或無多大作用的.會議,廠辦有權拒絕安排。

        第八條對于參加人員相同、內容接近、時間相適的幾個會議,廠辦有權安排合并召開。

        第九條各部門會期必須服從全廠統(tǒng)一安排,各部門小會不應安排在全廠例會同期召開,(與會人員不發(fā)生時間上的沖突除外)應堅持小會服從大會,局部服從整體的原則。

        (四)會議的準備

        第十條所有會議主持人和召集單位與會人員都應分別作好有關準備工作。(包括擬好會議議程、提案、匯報總結提綱,發(fā)言要點、工作計劃草案、決議決定草案、落實會場、備好坐位、茶具茶水、獎品、紀念品,通知與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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