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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y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18 20:03:1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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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y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在現(xiàn)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xiàn),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非企業(y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民辦非企業(y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非企業(y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guī),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yǎng)能力,發(fā)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guī)模:學校占地面積m2;建筑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yè),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chǎn)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shù)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ǘ┬薷膶W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ㄈ┲贫▽W校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ㄋ模┗I集辦學經(jīng)費,審核預算、結算;

       。ㄎ澹Q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Q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ǘ┙(jīng)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ㄒ唬┱偌椭鞒侄聲h;

       。ǘ┞鋵崣z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ㄈ┐韺W校簽署有關文件;

       。ㄋ模┓、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sh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ㄒ唬┢溉、解聘校長;

       。ǘ┬薷膶W校章程;

       。ㄈ┲贫òl(fā)展規(guī)劃;

       。ㄋ模⿲徍祟A算、決算;

       。ㄎ澹Q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nèi)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shù)須為全體董事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jīng)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shù)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zhí)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ǘ⿲嵤┌l(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ㄋ模┙M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ㄎ澹┴撠煂W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猿贮h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ǘ┥眢w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ㄈ┪词苓^刑事處罰。

       。ㄋ模┚哂型耆袷滦袨槟芰Α

        第五章學校資產(chǎn)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資產(chǎn)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2、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3、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chǎn)。

        第三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學校配備具有專業(yè)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zhí)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學校的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jiān)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學校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chǎn),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發(fā)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十七條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學校提取的發(fā)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nèi),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chǎn)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jīng)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chǎn)按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诉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ǘ┌l(fā)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ㄈ﹥斶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章程的修改,須經(jīng)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經(jīng)審批機關同意于30日內(nèi)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民辦非企業(y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2

        為了全面落實素質教育和新課程改革的`精神,根據(jù)省、市關于教師校本培訓的有關精神,加強對校本培訓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業(yè)務進修制度:

        要求教師每周利用業(yè)余時間到圖書館、閱覽室或網(wǎng)絡系統(tǒng)進行自培自練;同時,積極鼓勵教師參加各種學歷和非學歷的'教育和培訓。

        2、分層培訓、整體推進制度:

        針對我校教師教齡結構和發(fā)展水平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層培訓。共分為三層次:年輕教師培訓、骨干教師培訓、名師培訓,分別制定相應的培訓目標和計劃,層層遞進、環(huán)環(huán)相扣。

        3、校本教研培訓制度:

        教研組開兩周集中半天時間,確定主題,由專人主講,學習教育教學理論,最新教改動態(tài),探討教育教學體會;組織全組成員按照學校工作要求有序組織集體備課,技能培訓,三課匯報課、研究課、示范課,活動和課題研究。

        4、活動考勤制度:

        在開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的過程中,將設置考勤登記表或手冊,對全體參加教師進行嚴格的考勤,無故曠缺者作為曠課處理。

        5、學分登記制度:

        參加校本培訓和校本教研的教師,教研處和教研組共同根據(jù)教師參加培訓的`數(shù)量和質量進行整理評定,上報縣教育局和教師進修學校按校本培訓規(guī)范性學分登記辦法申請相應的學分。

        6、過程督查制度:

        學校對校本教研和培訓工作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強化六種工作態(tài)度:積極主動參與態(tài)度;一切為了學生態(tài)度;團隊合作態(tài)度;勤于研習態(tài)度;善于反思態(tài)度;合理利用業(yè)余時間豐富自己專業(yè)的態(tài)度。堅持做到勤學習、勤鉆研、勤反思。

        7、資料建檔制度:

        學校對開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活動以及教師參加該活動的各種資料,做好建檔工作,將課程理念、教學觀、學生觀的認識和變化、收獲和感悟記錄下來,做好教師個人專業(yè)成長過程資料的積累。

        民辦非企業(y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3

        為確保本培訓班的順利開辦和教學質量,特制定以下規(guī)章制度,望全體學員共同遵守!

        一、學員們可以先來免費試聽1—2節(jié)課,確定學習時,必須先預交學費后再學習。

        二、培訓期間,學員們務必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違紀者給予批評處理,嚴重者立即開除,并不退學費。

        三、學員們不得半途而廢,為確保教學質量,中途停學者不退學費。

        四、學員們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準時上課,每天不超過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為不影響其他學員的學習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需要請假,則必須經(jīng)過主管老師同意方可;學員無故曠課者,老師不再為其專門補課。

        五、學員們未經(jīng)老師同意,不得隨意動弄教學器材。教學器材全部屬于私人財產(chǎn),有意損害者,加價賠償。

        六、培訓期間出現(xiàn)其它事故,按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民辦非企業(yè)學校財務管理制度4

        長音琴行音樂培訓中心是五原縣教育局嚴格審批,允許辦學,并具有教學資質的民辦教育機構。為貫徹執(zhí)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加強學校、民辦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為保證各位學生學好樂器的同時,也希望和祝愿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長音琴行音樂培訓中心決定進一步規(guī)范、強化安全管理。特與學生及家長或監(jiān)護人(以下簡稱乙方)擬定以下責任。

        1、學生上課、練琴時家長必須按時接送,長音琴行不負責接送學生。

        2、正課時間最長為60分鐘(補課時間要短),具體的上課時間由長音琴行與家長商定,正常上課時間定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師及調動授課時間之權利,除特別通知外。如有特殊情況長音琴行會提前通知家長。故每位學生應遵守上下課時間,規(guī)定課前最多提前10分鐘到達;如有事不能來上課,家長應提前給老師打電話或通過其他方式請假,否則不給補課。

        4、若假期間提供免費練琴輔導,請家長自由選擇,錯過不補。

        5、家長應該監(jiān)督和鼓勵孩子刻苦練琴,每天至少一小時,按時完成老師留下的作業(yè);學樂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師只負責教會怎么去彈奏,怎么把握節(jié)奏、音準、感覺,每節(jié)課能保證學生理解,其余時間需要學生花時間練習,學樂器乃手上功夫。

        6、請注意學樂器不一定是每節(jié)課都會有新內(nèi)容。

        7、不允許任何學生在教室里嬉戲、打鬧。如不遵守規(guī)定,損毀任何物件由監(jiān)護人原價賠償。

        8、不準在教室里飲食、大聲談笑。

        9、上課時間不準接打手機,家長請調靜音或去教室外接打電話。

        10、不許亂動教室里的每一個電源插座,當心電擊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災,一旦發(fā)生意外后果自負。

        11、私人財物自行保管,如有損失,本琴行恕不負責。

        12、在練琴期內(nèi)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學習,練琴完畢應關好燈、空調,蓋好琴蓋,然后安靜離開。

        13、請自覺繳納學費,如繼續(xù)學習下期課程,須在本期最后一節(jié)課繳交下期學費。

        14、在長音琴行購買的所有樂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務(免費上門調試、安裝、保養(yǎng)等)。非本琴行購置的樂器不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調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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