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再審申請書模板合集六篇
隨著社會在進步,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那么一般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七里河村7組98號。
申請事項:
xxx訴xxx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xxxx訴xx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申請人xxx不服,認為該判決對“資地互償合作建房協議”是否有效,認定事實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貴院申請再審。貴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號受理申請再審案件通知書,通知立案審查。
現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審申請。望準。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請人:xxx
河南大進律師:田德剛
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再審人:______(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職業(yè),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____省____市(縣)____區(qū)(鄉(xiāng))____街(鎮(zhèn))____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yè)。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______(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____:〔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__縣(市、區(qū))人民法院,(20xx)__民初字第__號;二審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__民一終字第__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因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__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guī)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__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__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__款第__項之規(guī)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______人民法院__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__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______
。ê灻、捺印、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3
申 請 人: ?谑旋埲A區(qū)城西鎮(zhèn)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 址: 海口市龍華區(qū)城西鎮(zhèn)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被申 請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漢族,住址:海口市龍華區(qū)城西鎮(zhèn)薛村九社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對?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不服,現申請再審。
申請 事項:
1. 撤銷 (20xx) 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2. 確認被申請人為非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事實與理由:
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判令:“限申請人在本判決生效7日內付給吳慶鈴土地補償款15650元”。因申請人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不但“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而且“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予撤銷。理由詳述如下:
一、 一審判決以被申請人“其戶籍還在?谑旋埲A區(qū)薛村九社”及“20xx年參加了被告辦理的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為由,確認被申請人“屬被告的經濟社員”是完全錯誤的(判決書第二頁倒數第五行),因一審判決認定的這一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 申請人法律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4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等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guī)定,申請人是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
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以下簡稱《農業(yè)法》)第2條“本法所稱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農業(yè)企業(yè)和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組織!敝(guī)定,申請人作為 “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已將其放在了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列平行的地位;
2. 申請人的法律性質。《農業(yè)法》第11條對申請人性質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組成各類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薄
3. 成為申請人的一名社員的條件。依據上述對申請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質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須首先遵守申請人組織內的規(guī)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的各項義務,即“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才能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各種收益。即申請人社員必須要先履行相應義務,為申請人付出一定量的勞動以便換取等量報酬,這是自然人能成為申請人一名社員的先決條件。
4. 本案中的被申請人能否有資格成為申請人一員的關鍵,是要看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了作為申請人一員應盡的義務。依據以下事實,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即被申請人沒有履行任何義務,不擁有成為申請人社員所必備的條件:
。1)從空間距離上講,被申請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遠在幾十公里外的屯昌縣,是不可能回來為申請人履行社員義務的;
。2)從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請人婚后已經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顧子女,也是不可能回到申請人處,為其履行社員義務的;
綜上,一審法院僅以被申請人擁有申請人戶籍及在申請人處辦理了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為由,在沒有查明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哪些義務的基礎上,就直接認定被申請人“屬被告的經濟社員”,屬于“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 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認定“原告要去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于理于法有據,本院予與支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立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書第十二頁第十六行)
1.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內容。(1)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2)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guī)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2. 依據上述分析可知,公平原則實質上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當事人享有多少權利(取得多少利益),就應當履行多少義務(承擔多少責任);反之亦然,不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就不應當得到利益(或享有權利)。
1.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內容。(1)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2)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guī)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對于這一觀點,被申請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也給予了充分的認可,即主張自己“享有與其他村民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主張成為申請人社員的前提條件是先要履行社員義務。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在實際當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完全違背了《民法通則》所確定的公平原則。
三、被申請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經濟社土地補償分配規(guī)則》(以下簡稱《分配規(guī)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確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原則。
1.《分配規(guī)則》作為申請人經營章程的一部分,已經經全體社員大會通過,其中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合同生效后,外嫁女已婚未滿四個月的,同樣享有分配;外嫁女已婚滿四個月后,不再享有分配”。
2.申請人為使“外嫁女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分配”這一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化,公開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公開,特于20xx年11月16日召開專門社員大會進行表決,與會社員絕大部分同意這項規(guī)定。
以上兩點充分證明了“外嫁女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分配”這項規(guī)定,反映了申請人絕大部分社員的心聲,這種心聲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從而導致了錯誤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和第一百七十九條“---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懇請貴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糾正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谑兄屑壢嗣穹ㄔ
申請人: ?谑旋埲A區(qū)城西鎮(zhèn)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二0xx年三月三十日
注:附證據目錄一份
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zhèn)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zhèn)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zhèn)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guī)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guī)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guī)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guī)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guī)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guī)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再審事由: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2、 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xù)治療費至工傷醫(yī)療終結。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ㄒ唬⒃瓕徆室饣乇苤匾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議過的手術住院范圍之內,并不重復,而是未達成協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議書簽名時特別注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4)、寶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決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和醫(yī)療補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yī)療期間,一次性醫(y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愿接受的.,未經協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脫離事實,顛倒是非,規(guī)避法律,混淆責任。
。2)、原審隱瞞了“協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簽“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注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并不包括在協議范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發(fā)生的工傷醫(y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fā)確需治療的事實發(fā)生后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fā)認定手續(xù)。其二,是在“勞動關系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未經協商一致
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人:陳某某,男,……。
被申請人:防城港市達安置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50600200020100,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區(qū)西灣廣場紫荊小區(qū)G20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聯系電話: 0770-2801616。
申請人對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作出的(20xx)桂06民終26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1、請求撤銷(20xx)桂06民終26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確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
3、判決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已付購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暫計算,實際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4、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損失20000元。(主要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
5、本案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在一審起訴、二審上訴的法律基本邏輯思路是:1、被申請人存在喪失商業(yè)信譽的事實;2、申請人已經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3、經合理期限,被申請人仍不恢復商業(yè)信譽;4、故申請人依法行使了單方解除權,雙方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已,法院怎能駁回申請人確認合同已解除的訴訟請求?);5、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經解除的確認之訴,法院應當判決支持。但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訴訟請求,是缺乏證據證明能駁回的,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1、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已經提供的充足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喪失商業(yè)信譽,而一審不予處理,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喪失商業(yè)信譽缺乏證據證明,也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相違背;2、本案申請人提起的是確認之訴而非形成之訴,而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及判決一直當作形成之訴審理及判決,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即行使了單方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一審、二審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下面詳細論述:
一、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已經提供的充足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喪失商業(yè)信譽,而一審不予處理,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喪失商業(yè)信譽缺乏證據證明,也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相違背;
1、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一:被申請人存在虛假宣傳。
1.1、被申請人在宣傳資料中稱:“防城港的中高檔寫字樓供應整體規(guī)模仍然偏小,核心區(qū)的寫字樓市場將持續(xù)升溫!边@與防城港的實際情況不符,本案標的物位于港口區(qū),事實上港口區(qū)房地產泡沫非常嚴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續(xù)升溫”“無重大影響”的說法。
1.2、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宣稱預計20xx年底防城港GDP總量1000億,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實際情況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為20xx年,總量588.9億,20xx年不可能達到被申請人宣稱的數據。
1.3、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宣稱標的物大廈是“介于政府與企業(yè)之間”、“第一政務中心”、“第一商務中心”、“第一景觀大道”等虛假廣告。
1.4、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用“最佳”,多處用到“第一”,這些絕對化的廣告用語違反法律規(guī)定。
1.5、在被申請人的宣傳資料中被申請人做出的免責聲明“本廣告圖文僅供參考,最終以政府批文及合同為準,開發(fā)商擁有最終解釋!鄙暾埲艘蛐湃伪簧暾埲藦V告宣傳而購買該房產,被申請人行為故意給申請人造成損失,應當屬于《合同法》53條規(guī)定的無效格式條款。
1.6、被申請人在宣傳資料中的說明具體確定,對申請人決定購買該房產及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上述宣傳應當視為合同內容,被申請人現在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申請人的宣傳資料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判決書認定是“整體壞境的介紹,較為籠統(tǒng)”是明顯錯誤的,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商會大廈宣傳資料》證明。
2、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二:被申請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向社會公開銷售房屋。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于20xx年9月23日簽訂《合作建房協議書》,被申請人20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申請人在和申請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責任。判決書認定被申請人“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范圍之內”是錯誤的。
3、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三:被申請人以“避稅款”為由收取了申請人40792元,收取后卻“耍賴”拒絕承認收到該筆錢。
3.1、申請人依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置業(yè)計劃表》履行了支付義務后,其中有一筆款項依照被申請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賬戶,但是被申請人不承認收到其中一筆款項。
3.2、三張收據上的所有字跡均完全一致,均為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張晶晶所寫,張晶晶是代表被申請人的行為,其法律效果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
3.3、申請人陳某某三張收據上的金額(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雙方簽訂的證據補充3《置業(yè)計劃表》上約定的(第一期40792元、預售證下來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對應,申請人是按照原被申請人約定的置業(yè)計劃向被申請人支付三筆購房款。
3.4、申請人陳某某的收據上三張均為張晶晶簽字,再次證實,三筆款均為被申請人收取。
3.5、在三筆款中爭議的是40792元的這筆,這筆錢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寧市渝坤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50103200154219,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qū)民族大道131號航洋國際城3號樓1805號。法定代表人:陳寧方。)賬戶中,在庭審中被申請人多次自認該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雖然收據上是寫的“購房服務費”但實際上是不會存在中介費及其它費用,因為申請人和該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終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務協議,申請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務,(需要強調的是,申請人已經在南寧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控告該公司,據航洋國際物業(yè)反映從未出現過該公司在該注冊地址。),最開始被申請人告知這筆錢是“避稅款”,故打入第三方賬戶,申請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賬戶及接受在收據上載:“服務費”,綜上;申請人是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把錢打入了第三方賬戶,無論第三方賬戶是誰,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法律應予以保護。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收據》《置業(yè)計劃表》《銀行交易單據》證明。
4、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四:被申請人在20xx年5月5日同意申請人如是兩天內到達被申請人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申請人如期達到后,被申請人違約,只同意退還全部購房款的部分款16萬6千。
5、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五:被申請人存在詐騙行為。
20xx年5月5日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兩天內趕到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兩天內趕到了被申請人售樓部后,被申請人違約,同時存在詐騙行為。意圖詐騙申請人,索要2萬元的“撤案費”,說是其轉交給房管局,但實際上經申請人向房管局確認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以上申請人提交《錄音》證明。
6、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六:被申請人逾期交房。
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房期限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開庭時,仍然未能交房,對方當事人當庭自認確實至開庭時也不能交房,自來水及燃氣管道均還未安裝,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交房。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證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被申請人自認證明。
二、本案申請人提起的是確認之訴而非形成之訴,而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及判決一直當作形成之訴審理及判決,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即行使了單方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一審、二審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申請人已經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
被申請人不恪守誠實信用,喪失了商業(yè)信譽,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商業(yè)信譽的,可以中止履行!鄙暾埲瞬辉僖勒针p方簽訂的《商品房購買合同》辦理按揭手續(xù),有法律依據。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錄音》和《電話通話清單》證明。
2、申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經合理期限,被申請人仍不恢復商業(yè)信譽,故申請人依法已經行使了單方解除權(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合同已經解除。
2.1、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被申請人已經喪失了商業(yè)信譽,根據《合同法》第69條申請人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權中止辦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續(xù),申請人已經及時通知了被申請人,但此后被申請人依舊沒有恢復商業(yè)信譽的任何行為,故20xx年5月5日電話中申請人已經要求解除合同、同時申請人的律師也發(fā)送了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向公安機關及檢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請人的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行為合法,合同已經解除。
2.2、20xx年5月5日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兩天內趕到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
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兩天內趕到了被申請人售樓部后,被申請人違約,同時存在詐騙行為。意圖詐騙申請人,索要2萬元的“撤案費”,說是其轉交給房管局,但實際上經申請人向房管局確認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但無論如何雙方已經達到解除合同的協議,我國合同法上買賣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故錄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雙方僅只是對返還多少錢有爭議,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以上申請人提交《錄音》證明。
3、一審法院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但經申請人提出,二審法院即不予查清,也不予處理。
3.1、 證據一:被申請人一審開庭時當庭提起反訴,在一審法院沒有做任何處理,判決書也只字不提。
依照《民訴法解釋》326條規(guī)定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3.2、證據二:本案被申請人有兩位代理人出庭,判決書上只載明一位。
本案中,被申請人開庭時出現兩位代理人,一位是廣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某某律師,另一位是被申請人員工陳姓經理,在庭審中,被申請人員工自認兩點對于被申請人不利的事實第一、本案爭議標的物房屋,是先預售后取得預售許可證;第二、合同約定交付期限為20xx年6月30日,但直到20xx年8月10日開庭時該標的物仍然不能交付。
在判決中該陳姓經理,作為被申請人代理人居然沒有出現,其自認事實也未有出現。
3.3、證據三:一審法官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本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過審限,20xx年10.8日后申請人及申請人代理人多次和主辦法官聯系,主辦法官表示判決書仍未寫好,但是當判決書送達到申請人時,判決時間居然為20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以上有申請人保存的通話錄音證明,但為了顧全法律的尊嚴,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
3.4、證據四: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經申請人上訴提出,二審未予糾正。
3.4.1前文已經陳述的,不再重復。
3.4.2本案開庭的《庭審筆錄》記錄錯別字層出,漏記十分多,可見法庭態(tài)度非常潦草,申請人代理人已經仔細更正。
3.4.3邱永生律師是執(zhí)業(yè)律師,在判決書中稱其為實習律師,是錯誤的。
3.4.4判決書中被申請人基本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未載明,不規(guī)范。
3.4.5一審判決書在“原告訴稱一段”,原本應為一段話卻莫名成了兩段,足以證明一審審判人員極度粗心。
3.4.6判決書中稱查明“交房日期為20xx年6月30日”,于事實不符,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為“20xx年6月30日前”
3.4.7、本案開庭時間是20xx年8月10日而判決書中載為20xx年8月6日,是錯誤的,有開庭通知書證明。
3.5、證據五:被申請人行為涉嫌詐騙罪,應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但經申請人提出,一審、二審法院均不予置理。
依法法院審理中發(fā)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但經申請人提出,一審、二審法院均不予置理。
3.5.1、涉嫌詐騙罪證據一:被申請人利用虛假宣傳,以欺詐的手段和申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3.5.2、涉嫌詐騙罪證據二: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人民幣207304元犯罪既遂。(其中欺騙申請人人民幣40792轉到案外人賬戶,茲后,不承認收到該筆款項,收據上有南寧市渝坤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寧方簽字,如果真為陳寧方所簽,應定性為共同實施詐騙行為,屬于共同犯罪,應當一同被追究刑事責任。)
3.5.3、涉嫌詐騙罪證據三: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人民幣20000元犯罪未遂。
綜上,被申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購房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陳某某財物(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20000元犯罪未遂),數額巨大,被申請人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224條與231條。
以上有申請人一審所提交所有證據及申請人向南寧市青秀區(qū)、防城港市港口區(qū)檢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狀》證明。
綜上,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款、6款,應當再審,據此特申請貴院依法糾正原法院對本案的錯誤判決。
此致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某某
20xx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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