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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合同

      時間:2024-06-29 10:10:0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經濟合同匯編七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經濟合同匯編七篇

      經濟合同 篇1

        1.某房屋買賣合同規(guī)定,出賣人須于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后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于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xù)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guī)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盡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占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占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場合,就屬于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guī)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xù),并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fā)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xiàn)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自合同規(guī)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xù)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于: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guī)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說,在實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fā)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yè)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于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yè)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yè)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yè)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yè)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yè)主關于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請求權已經罹于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于:其一,小業(yè)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fā)展商主張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yè)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于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yè)主再予以優(yōu)惠的保護。其二,把發(fā)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定為違約,意味著賦予了小業(yè)主追究發(fā)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并且,發(fā)展商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給小業(yè)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yè)主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以便盡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yè)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fā)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fā)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guī)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xù)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反倒是人為地制造麻煩。如果聯(lián)系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xiàn)狀,罹于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說“盡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么,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lián)系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于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于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xiàn)為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說認為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后段規(guī)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為解除合同,有時轉為更換,有時轉為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代物清償。為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qū)別,不宜將它解釋為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著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于形成權。正是因為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qū)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于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fā)生這種現(xiàn)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

        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說自發(fā)現(xiàn)或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后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屬于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

        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于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為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guī)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guī)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為買受人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為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復雜。合同法規(guī)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

        最后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條)。

      經濟合同 篇2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yè)論文題目范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yè)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經濟法論文。

        一、《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于絕大多數民營企業(yè)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yè),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F(xiàn)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tài)度,采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guī)避義務,拒簽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說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愿續(xù)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返26條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xù)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yè)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yè)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jié)省企業(yè)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yè)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秳趧雍贤ā返9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著,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guī)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于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yè)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guī)定,為節(jié)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yè)采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yè)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yè)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yè),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后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xiàn)了業(yè)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fā)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巨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fā)展階段,所以,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yè)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讓企業(yè)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guī)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guī)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wěn)定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fā)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于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wěn)定職業(yè),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yè)的心理認同規(guī)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yè)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系。《勞動合同法》第1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guī)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xié)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了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從此以后,對于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激活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相關統(tǒng)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xiāng)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于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xiàn)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于勞動合同適用范圍之規(guī)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范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的灰色地帶。現(xiàn)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后都影子般地跟隨著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系;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系。然而,干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著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tài)。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三位一體統(tǒng)一為勞動合同,統(tǒng)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雇傭合同之名而行規(guī)避勞動法規(guī)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2。勞動行政監(jiān)察部門,應與財政金融等系統(tǒng)密切配合,統(tǒng)一打造一份國內所有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信用檔案。我國的個人和企業(yè)信用檔案已運行兩年,實踐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讓失信者付出代價。例如,20xx年2月5日,寧夏某建筑公司到農行申請貸款。農行發(fā)現(xiàn)該公司信用檔案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錄,于是拒絕了其貸款申請。此事對該公司觸動很大,公司決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數發(fā)還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個案例至少給我們拓展了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門聯(lián)手打造這樣一份國內所有企事業(yè)單位的權威信用檔案,肯定能夠推動企業(yè)更好地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責,如依法納稅、環(huán)保、勞動用工等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由勞動行政監(jiān)察部門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如實地發(fā)布在廣為人知的大眾媒體上,讓那些不良企業(yè)的不良用工行為公諸于眾,使其坑害農民工權益的不法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進而構筑起一本誠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賬簿,一堵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銅墻鐵壁。

      經濟合同 篇3

        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方): 身份證號:

        協(xié)調說話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房產轉讓于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共同履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在 , #樓 單元 層 室(東戶) 經濟適用房轉讓給乙方。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屋土地使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乙方對上述房屋已經充分了解,同意購買上述房屋。

        第二條 房屋轉讓價格: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將房產轉讓于乙方,乙方認可現(xiàn)有建筑面積,當測繪面積與現(xiàn)有建筑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不再追究,轉讓金總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因該房產關系為“經濟適用房”, 在該房產未過戶前,乙方交付甲方房

        屋使用權轉讓金的同時,甲方應將該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購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產證尚未辦理,甲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房產證,并且交與乙方保管。在該房產滿足過戶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購買時間超過5年以上)時,甲方應按乙方指示將該房產過戶至乙方名下;若該房產過戶手續(xù)費用過大,乙方可以不辦理過戶手續(xù),并且甲方無條件同意乙方享有該房產的一切權利。

        第五條 若過戶時相關機關要求甲乙雙方提交該房產轉讓協(xié)議,則甲方應配合乙方簽訂房產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僅供過戶之用,不實際履行,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該房產轉讓款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 若過戶時因政府優(yōu)先回購或甲方違約從而導致乙方失去房產所有權,甲方應退還乙方的使用權轉讓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轉讓金之日起計算)及房屋的增值價值外,還要承擔乙方添加的附屬設施及房屋裝修費用(不折舊)。

        第七條 在該協(xié)議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單位拆遷該房或其他原因,向該房產支付賠償的相關價款,甲方應以自己名義領取后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八條 在該權屬未變更之前,甲方僅為該房產名義上的權利人,甲方不得再金融頻道申請認證! 將該房產進行買賣、抵押等處分行為;乙方為該房產的實際權利人,該房產的一切權利由乙方行使,一切義務由乙方承擔。除上述所述購房手續(xù)外,乙方在使用、處分房產時需要甲方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甲方有義務予以配合。

        第九條 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屬清楚,確保該房無抵押貸款等經濟問題,并且保證已結清該房的.全部房款,若發(fā)生該房屋權屬糾紛及債權債務等,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與乙方無關。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若致使本協(xié)議不能繼續(xù)履行,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述兩種方式解決:1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住址: 住址: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說話協(xié)調人:(簽字)

        甲方家庭成員簽署:

        聲明

        聲明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系 的配偶。

        上述聲明人聲明如下:

        聲明人認可 與 于 年 月 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本人同意將該房產的產權按《房屋轉讓協(xié)議》約定條件轉讓給 。

        特此聲明

        聲明人簽字、指模:

      經濟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供電局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一、用電指標

        _________月份_________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_________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

        二、負荷制約

        1.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___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_________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

        2.高峰時間為每天:8點30分至11點30分、18點30分至22點。

        3.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___供電局保證_________公司用電指標_________萬千瓦。如果未按計劃指標供電,則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基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

        三、用電量的制約。本月應達到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

        1.如果某月公司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部分以_________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

        2.在_________公司不超指標_________萬千瓦情況下,由于_________供電局原因影響_________公司少用電量,則按實際情況從應達到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樣以_________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

        四、負荷與電量計算

        1.用電最大需量=_________公司受電表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高峰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

        2.每日高峰時間_________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電量考核以_________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

        五、本合同執(zhí)行的賠、罰款電量部分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結算完畢,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辦法執(zhí)行。

        六、_________公司應加強計劃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_________公司要按地區(qū)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___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基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fā)現(xiàn)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九、本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_________供電局用電科和_________公司。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濟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鑒于甲方 部隊干部,根據部隊相關規(guī)定,甲方有權購買位于三亞市荔枝溝(原師部農場軍隊退休干部經濟適用房一套(以下簡稱房屋)。房屋戶型為 ,建筑面積約為 平方米(可附加房屋其他信息)。甲方擬將上述房屋轉讓給乙方,現(xiàn)甲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約定房屋轉讓價格為 元/平方米(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總價款為 元。

        二、付款方式及時間:

        三、房屋轉讓所產生的各項稅費由 方承擔,包括稅金、維修資金、過戶費用、水電氣上戶等費用。

        四、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將房屋交易過程中的全部憑證(包括開發(fā)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選房憑證、購房合同、各種稅費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等)的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五、在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將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員名下。

        六、房屋在具備入住條件時,甲方應將房屋立即交付乙方。且甲方應當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接收、產權登記、過戶變更等手續(xù)。

        七、自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不再對該房屋享有實際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自簽訂協(xié)議時起即轉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處置、轉讓、設置抵押或者擔保,不得就該房屋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八、甲方同意為乙方出具經公證的全權授權委托書。授權乙方對房屋進行自用或出租、出借、經營、轉讓等處置行為,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九、任何一方均必需嚴格遵守協(xié)議的`約定,在協(xié)議可以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首先應當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在窮盡一切手段仍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雙方必須解除合同時,乙方應當退還甲方房屋,甲方應當退還乙方購房款(包括轉讓費、稅費等)。并且違約一方還應當賠償守約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并按損失的3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就損失的計算方法約定如下:

        1、、在甲方違約的前提下,如遇房價上漲超過20%時(房價持平或漲幅不足20%時,以20%計算),損失為房屋在爭議當時的市場評估價,減去本協(xié)議約定的購房款,再加上乙方支付的轉讓費、過戶稅費和乙方實現(xiàn)權利的費用;

        2、、在乙方違約的前提下,如遇房價下跌超過20%時時(房價持平或跌幅不足20%時,按20%計算),損失為本協(xié)議約定的購房款,減去爭議當時的市場評估價,加上甲方實現(xiàn)權利的費用,乙方因過戶而支付的轉讓費、過戶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本協(xié)議是經甲乙雙方全體親屬和共有權人一致協(xié)商后簽訂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經共有權人同意等事項否定本協(xié)議的效力。若任何一方親屬以此為由否定協(xié)議效力的,一切責任應由該親屬所在方簽字的人員承擔。

        十一、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xié)議自簽字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6

        一、企業(yè)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當前,在企業(yè)經濟活動中的合同管理主要存在這些風險:

        (1)書面經濟合同未正式簽訂。在現(xiàn)代經濟活動中,書面經濟合同極為重要,是利益相關方約定的重要憑證。然而,一部分企業(yè)對合同簽訂不夠重視,僅僅通過口頭協(xié)議、電話或清單予以交易,給合同履行帶來。風險。

        (2)經濟合同簽訂不規(guī)范。一些企業(yè)雖然能認識到經濟合同的重要性,但對合同內容、簽訂要求及規(guī)范性認識不到位,進而出現(xiàn)約束不明確、條款不全、責任不清等情況,易引起相關利益方的糾紛,給企業(yè)帶來損失。(3)經濟合同履行監(jiān)管不到位。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合同是企業(yè)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方式。但是,諸多企業(yè)并未做好合同履行監(jiān)管工作,沒有建立經濟合同管理的專門制度及機構,很難規(guī)范合同簽訂,也無法有效監(jiān)管合同的履行[1]。

        二、企業(yè)經濟合同管理風險的防范對策

        1.強化培訓,提升認識

        為提高企業(yè)對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視度,應對企業(yè)相關人員,尤其是管理者進行系統(tǒng)、全面的合同業(yè)務知識培訓,以提高他們的認識度。對于從業(yè)人員而言,應積極學習經濟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等知識,認真研讀上級管理部門制定的措施和方法。在合同簽訂、管理中做到合法合規(guī),以避免合同糾紛發(fā)生。對于經濟合同管理人員而言,應在業(yè)務培訓基礎上,加強風險管理和防范意識。應積極學習經濟合同風險的管理和防范知識,包括風險產生機制、風險類型等,并掌握規(guī)避風險的措施,通過理論和技能提升自己的業(yè)務素質,進而提升經濟合同管理水平。此外,從業(yè)人員還應積極借鑒和學習他人優(yōu)秀經驗,擴充自己的思路[2]。

        2.健全機制,明確任務

        在企業(yè)經濟合同管理中,應明確各部門責任,并督促業(yè)務部門積極做好自身各項工作,并加強合作一同防范合同風險[3]。首先,企業(yè)應建立專門的經濟合同管理機構,并配置專業(yè)人員,讓其擔負經濟合同管理的工作,同時還應明確該部門的職責。其次,應將企業(yè)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根據企業(yè)發(fā)展需要和實際情況具體細化到各業(yè)務部門。在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中,應協(xié)調和組織好各部門參與進來,完善和規(guī)范合同,以形成多部門參與的經濟合同風險防范及管控機制。

        3.完善制度,規(guī)范管理

        因企業(yè)所在行業(yè)的差異,使得業(yè)務合同內容也不盡相同,進而也使經濟合同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存在差異。為確保企業(yè)經濟合同管理的規(guī)范性和合法合規(guī)性,應做好這幾點:一是企業(yè)應建立和完善經濟活動相關制度,需要根據自身發(fā)展實際,嚴格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政府部門制定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制定適合自身經濟合同管理的制度,通過這種制度來明確人員配置、人員職責及相關部門的權責。二是應強化合同用章管理。經濟合同用章是企業(yè)簽訂合同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具體憑證,應設專人專管,實現(xiàn)專章專用,以規(guī)避合同用章濫用而引起的合同糾紛。三是應制定企業(yè)對外合同簽訂的授權和審批制度。對于此方面的.工作,應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規(guī)范授權及審批等行為,以有效防范合同風險。

        4.加強審核,強化監(jiān)管

        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必須對合同的內容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核。首先,應對合同簽訂中對方資質和實際狀況進行詳細調查,包括經營業(yè)務、經營狀況、簽約資質等方面。其次,應對經濟合同的文本格式進行有效審查,以確保合同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標準,保證基本內容、條款完備。再次,應對經濟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細致審查,應保證合同條款無違法違規(guī)的情況,各條款間不存在矛盾,且語句要清晰無其他語義,標點符號應用規(guī)范和準確等。最后,應加強對外合同簽訂依據審查,以保證合同符合企業(yè)內部管理需要,確保合同的立項、資金構成等有足夠依據。另外,還應對加強合同履行監(jiān)管,應定期檢查合同履行的實際狀況,及時有效掌握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問題或不足,并采取補救措施予以解決,以保證合同如期合法有效履行,可有效避免合同風險的發(fā)生。

        三、結語

        經濟合同管理是現(xiàn)代企業(yè)經營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復雜而又繁瑣,但又直接關系到企業(yè)的生存和穩(wěn)定發(fā)展。因而,要充分認識到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并給予足夠的重視,落實好各項管理工作。企業(yè)應樹立合同風險防范和管理意識,建立管理機構,完善合同管理機制及相關制度,同時強化企業(yè)內部管理,明確各部門和相關人員職責,促進合同管理能力提升,進而有效防范和規(guī)避企業(yè)經濟合同風險,確保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

      經濟合同 篇7

        出售方:(甲方)

        地址: 電話:

        購買方:(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國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深圳經濟特區(qū)土地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qū)商品房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

        第一條 甲方經市府國土局批準,取得位于深圳市 用地面積 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定名為 ,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 幢 號(第 層)。建筑面積 ,土地面積/(其中:基底分攤 、公用分攤 、其它 )。

        第三條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 天:

       。保肆Σ豢煽咕艿淖匀粸暮Γ

       。玻┕ぶ杏龅疆惓@щy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常渌羌追剿芸刂频囊蛩。

        上述原因必須憑深圳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 單價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整(小寫 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深圳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發(fā)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違反市府有關規(guī)定,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深圳市仲裁機關仲裁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房地產審判庭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出售方: 購買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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