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合同合集六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承擔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擔合同 篇1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guī)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中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承擔合同 篇2
企業(yè)未訂立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一、未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yè)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眴T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y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yè)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yè)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yè)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guī)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yè)就應履行勞動法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
承擔合同 篇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的利益都是一種保障。但現(xiàn)實中有的單位為了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yè)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yè)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yè)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yè)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guī)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yè)就應履行勞動法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
在我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是要受到處罰的,除了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會視為他們之間已經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單位對勞動者應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減少。
承擔合同 篇4
買受人有如下義務:
。保Ц秲r款的義務。
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最主要的一項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ǎ保┌凑占s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價款沒有確定,則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履行付款義務。
。ǎ玻┌凑占s定的地點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地點沒有確定,則一般應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
。ǎ常┌凑占s定的時間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時間沒有確定,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2.接受標的物并對其進行檢驗的義務。
首先,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其次,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收到的標的物進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如果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應當將此情形在檢驗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承擔合同 篇5
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負有的義務主要有:
1、 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以及維修租賃物。
2、出租人還有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yǎng)護,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的;承租人發(fā)現(xiàn)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有及時修復的義務,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出租人不能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時,承租人有減付租金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5、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若承租人沒有購買該出租的房屋,則租賃物所有權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還享有如下權利: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承擔合同 篇6
網友提問:
您好,律師,我由于打算去北京發(fā)展,所以想辭掉現(xiàn)在的工作,但我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我想咨詢一下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shù)?,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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